(四)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不断提高
全省农业劳动生产率1949年为317.5元,1952年427.4元,1965年523.1元,1976年671.2元,1984年达到1 648.8元。1984年以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全省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得更快。1990年达到3 386.02元,1995年达到10 943元。1995年比1949年增加10 625.5元,增长33倍多。其中,1965—1976年,全省农业劳动生产率年均递增率2.3%;1984—1990年,年均递增率又上升到12.74%;1995年全省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业总产值比1990年增长70%。
随着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乡村工业和小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耕地面积逐步减少。1995年末,全省耕地面积为4448.31千公顷,比1949年的5 523.3千公顷减少1 074.9千公顷;45年中减少耕地19.4%,尽管如此,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率都提高较快。全省复种指数由1949年的152%,提高到1995年的185%,提高33个百分点。平均每亩土地(耕地及桑菜果园地)种植业产值1949年为41.04元,1965年为88.57元,1976年为145.19元,1987年为236.54元,1995年达到1 280元,比1949年增加30多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