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农民收入变化的原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浙江省农民收入增加主要是经过改革使原有的经济潜力集中迸发的结果。改革不仅使农村生产关系得到调整,生产力获得解放,也促使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重大变化,导致农民收入获得超速增长。
1. 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旧的生产关系,是农民收入增加的突破口。1982年,浙江省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经营权和产品分配权的转移,这种生产关系和经营方式的变革,使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一大批以多种经营为特色的专业户、重点户脱颖而出,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1985年全省农业总产值比1978年增长51. 5%。
2. 改革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调整和放开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给农民带来经济利益。从1979年开始,国家连续几次调整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1979年浙江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20.1%,农民实际受益在6亿元以上,到1984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1978年提高了57. 7%,平均每个农民累计受益290元左右。1985年,国家又全面开放农副产品市场,改革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直接沟通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部分农副产品的价格又有较大幅度的上扬。据测算,1985年因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上升农民人均多得收入41.4元,扣除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因素,实际获益20.6元,占当年人均纯收入增加额的20.2%。
3.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二、三产业,农民收入出现持续性增长。农村实行改革开放之初,产业结构就已开始发生变化,1983年以前是种植业结构和大农业结构的内部小调整,从而提高了农、林、牧、渔业的综合产出率。然而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还是1983年以后农村二、三产业的崛起,东北部地区以乡镇集体企业为主,中部和西南部地区则以家庭工商业和生产性劳务为主。1985年,全省半数以上的农村劳动力从事非耕地经营,其中1/3的劳力从事各种二、三产业。这支庞大的产业大军,不仅转移了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对农民收入的增加也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据统计,1983年农民从家庭经营第一产业得到的纯收入人均202.48元,从乡村企业和家庭经营的二、三产业得到的收入人均87.66元,第一产业收入远大于二、三产业的收入;到了1988年,农民从乡村企业和家庭二、三产业得到的纯收入达到408. 11元,第一次超过了第一产业的纯收入。以后几年中,二、三产业收入作为农民增收主渠道的地位越来越突出,1983—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共增加了1 000. 27元,其中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增加额为297.47元,占29. 7%,乡村企业和家庭二、三产业收入增加额为580.22元,占58.0%,特别是1991—1992年,农民从乡村企业和家庭二、三产业得到的纯收入占整个纯收入增加额的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