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村专项贷款
(1)老区建设贷款。从1952年开始,“一五”时期,平均每年贷款5 764万元;“二五”时期,平均每年贷款16 265万元,年递增12%;“调整”时期,平均每年贷款11 267万元, 年递增5.8%; “文化大革命” 时期, 老区建设贷款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冲击。1978年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以后, 为了加速老区建设步伐, 农村金融部门加大了支持老区经济建设的资金供应量。从1980—1995年, 全省累计发放老区扶贫贷款15亿元, 为老区的资源开发、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 小水电贷款。国家决定自 1979年起, 对小水电实行专项贷款。到1995年, 全省小水电贷款余额由1979年的1 786万元增加到18 701万元。
(3) 多种经营基地贷款。1980年, 省农行专设扶持多种经营基地贷款指标, 着重用于支持社队和专业户发展多种经营基地, 贷款期限一般1~5年。1979—1995年, 全省累计发放多种经营贷款近100亿元。建立了一批商品生产基地, 重点支持了南昌、南城、都昌、波阳等水产基地; 南丰、信丰、新干等柑橘基地; 九江、南昌、余干等禽蛋基地; 新建、上高、东乡等瘦肉型猪基地; 泰和、安福等菜牛生产基地; 上饶、婺源、修水等茶叶生产基地; 全省各城镇的 “菜篮子工程”基地, 等等。
(4) 农业开发贷款。从1983年起, 省农业银行陆续开办了一般农业开发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林业开发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专项贷款。至1995年, 全省农业开发贷款由1980年的1 259万元增加到57 492万元, 促进了 “在山上再造一个江西” 的进程, 积极地支持了江西 “星火计划”、“火炬计划”、“丰收计划” 和 “重点科技成果推广” 等项目的实施,为全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5) 扶贫贴息贷款。1986年起, 国家每年安排江西扶贫贴息专项贷款6 500万元, 用于国家核定的贫困县, 解决贫困农民温饱的 “短、平、快” 以及辐射面大、能带动千家万户脱贫致富的龙头骨干项目。期限一般1~3年。此外, 省农业银行也每年安排4 000万元扶贫专项贷款, 按照国家定点县专项扶贫贷款的标准, 用于省定点县的专项扶贫。从1986—1995年,全省农行共发放国家的扶贫专项贷款近6亿元, 累计发放省定扶贫专项贷款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