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的进一步确定
经过1959—1962年4年的调整, 人民公社终于形成和确立了 “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的体制。从1963年起, 全省各级党政组织上上下下做了大量的巩固工作, 取得比较好的成效。1963—1966年的农业生产因此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比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时候, 农民生活安定了, 党群关系改善了, 市场也繁荣起来了。从此以后, “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体制,保持了较长时期的相对稳定, 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才开始了体制改革的新时期。
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后的16年中, “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的基本状况是:
(1) 组织规模。据1962年统计年报资料计算,平均每个公社1 407户, 平均每个大队113户, 平均每个生产队23户。到1978年底, 全省有2 520个公社, 平均每社1904户; 有2.99万个生产大队, 平均每个大队160户; 有13.94万个生产队, 平均每个生产队34户。
(2)土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依照“六十条”的规定, 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地方,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都归生产队所有”。这种政策规定, 也是一种产权界定, 是十分明确的, 早已得到农民的拥护,并已深入人心。
依规定, 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 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 归社员家庭使用, 长期不变。1978年, 全省社员自留地26.93万公顷, 占集体耕地面积的7.05%, 每户平均自留地0.84亩。
(3)评工记分。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 都由生产队统一支配, 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集体劳动之余,才能从事家庭副业。生产队对社员的劳动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动工分分配的计酬制度。一般是按照社员的性别和体力事先评定“劳动底分”, 出勤之后按照底分计算应得的劳动工分。就全省而言, 男全劳力的底分一般为10分,女全劳力的底分一般为7分或8分。这种办法通称为“死分死记”。也有一部分农活实行定额管理, 即按规定的劳动定额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应得的工分。年终分配时, 每10个工分折算1个劳动日, 按劳动日进行分配。据1978年统计, 全省每个劳动力实做劳动日388个, 每个劳动日的分配价值为0.437元, 即平均每个劳动力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后, 全年所得的劳动报酬为170元(含实物分配折款), 平均“月工资” 14.17元。
(4) 口粮分配。口粮是维持农民生存最重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是人民公社时期社员最关心的一个问题。生产队普遍实行纯收益按劳动日分配和口粮按实物分配的“双轨制” 的分配办法。就全省而言, 口粮分配一般实行按人口分配和按劳动日分配相结合的办法, 藉以调动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积极性。据1978年统计, 在社员分配的口粮总额中, 按人分配部分占71%, 平均每人可分得口粮150千克; 按劳分配的部分占29%, 平均每个劳动日可分得口粮0.44千克。1978年是那几年少有的一个粮食丰收年, 社员的口粮分配总额比上年猛增20%。即使如此, 社员人均分配总口粮 (包括按人分配和按劳分配)不足200千克的生产队, 仍占生产队总数的47.94%。所以, 80年代以前的社员自留地, 多数都用来种植粮食作物,以弥补集体分配口粮之不足。即使如此, 为数不少的农户, 仍未彻底解决吃饭问题。
(5) 收益分配。在 “队为基础” 的体制下, 由生产队直接组织生产, 组织收益分配, 称之为生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据1978年统计, 在全省全部基本核算单位的可分配总收入中, 各项费用支出占33.3% (其中管理费支出占总收入0.3%), 国家税收占3.5%, 公积金占5%, 公益金占1.5%, 储备粮基金占0.3%, 生产费基金占1.2%, 社员分配占55.2%。当年的农民人均集体分配收入为68.3元。
由于各地客观条件和工作情况不同, 生产队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很明显。据1978年统计, 人均分配收入50元以下的队, 占总队数的36.1% (其中40元以下的队占总队数的19.2%), 人均收入100元以上的生产队占10.4% (其中151元以上的队只占1.5%)。
如前所述, 由于生产队内部实行 “双轨制” 的分配制度, 在当时的生产水平下, 总有一部分农户, 其按劳分配所得的收入, 不足于抵偿所得口粮实物的价款, 这种户称为 “超支户”, 相反的则称为 “余款户”。据1978年统计, 分配后累计的超支户占总农户的37.9%, 余款户占49%。由于有的超支户不能按时向生产队交超支款, 造成有的生产队不能按时给余款户兑现应分配的余款, 得不到兑现款的户称为 “分空户”。1978年的当年, 全省分配不兑现的队占总队数的28.9%, 分空户占总户数的16%, 这两项的累计数则更高。这是人民公社时期一直强调应切实解决而未能妥善解决的一个 “老大难” 问题。
(6)社队企业和三级经济。公社化时期出现的社队企业, 虽然取得一定成效, 但后来并未得到应有的发展。比较普遍的是, 不少的公社和大队, 都先后办起了集体农场或林场。“文化大革命”期间, 城市知识青年下放农村、国家干部下放农村, 有的为农村引进了一些工业项目, 办起了一批社队工业。据统计,1977年全省共有社队企业58 481个 (其中公社企业9 136个, 大队企业49 345个), 从业人员553 375人(其中公社企业239 992人, 大队企业313 383人), 占全省农村劳动力的7.1%。总收入52 508万元 (其中公社企业31 872万元, 大队企业30 636万元)。这些,就是公社级和大队级所有制的经济。
据1978年统计, 全省农村三级经济总收入34.16亿元, 其中公社级占10.1%, 大队级 (含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4 712个大队的全部收入) 占18.8%,生产队级占71.7%。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26.50亿元中, 公社级占3.77亿元, 大队级占7.26亿元, 生产队级占15.47亿元。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当时的公社和大队经济多数是采用直接或间接 “平调” 生产队而形成的。例如,绝大多数的社队企业, 都从生产队抽调劳动力, 实行“在厂劳动, 回队分配” 的办法, 即将社队企业从业人员应得的劳动日,转回生产队去参加生产队的统一分配。虽然一些经营较好的企业也下拨一部分 “返队工资”归生产队分配, 但一般都达不到应由企业支付的工资总额。这就是当时的社队企业 “原始积累” 的方法。尽管如此, 但社队企业毕竟为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和积累农村建设资金开辟了新途径, 并为以后体制改革中自己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若从基本核算单位的情况来看, 据1978年底的会计报表分析, 除已形成固定资产、库存粮食和物资23.26亿元(平均每队1.73万元, 这就是合作化20多年所形成的集体 “家当”) 外, 有债权 (含存款和库存现金)65 443万元, 债务62 412万元, 债权债务相抵, 实际的自有资金为3 031万元, 平均每个生产队226元。这就是说, 从全省的总体来看, 农村完全没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有相当一部分生产队, 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