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级社具体问题的处理
1.土地问题。转入高级社后,除留给社员原来的庭院、住宅及小块自留菜地外,其余土地全部归高级社集体所有,由社统一经营使用,取消了初级社时土地入股参加分红的办法。土地负担,如农业税、水利费等均由高级社统一缴纳;社员私有的林木、果园、芦苇地均折价归社,由社统一经营,但住宅周围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私有。果园和芦苇地归社经营后,有的采取按比例分红办法逐年变为公有;有的折价归社,分年还款;生长仅一两年的树苗,只付给工本费。折价归还期一般规定3年。清真寺、拱北、道堂等所有的土地,凡同意承租的,由高级社承租过来,给予适当租额;不同意由社承租的,仍予保留。但农业社不得动员社员为其劳动,清真寺指定入社农民为其劳动时,农业社也不干涉。
2.牲畜、羊只、畜群的处理。牲畜除固原地区等山区社员自用的驮水驴、骑驴、骑马不愿折价入社时,仍可由其自养外,其余牲畜基本上一律折价入社,具体作法有4种:
(1)折价归社,分期还款。一般是3—5年,前2—3年计息,后2—3年分别按20%、30%、50%还本。
(2)按土地或土地与劳力的一定比例分摊,作为股份基金,畜主所有畜价抵交应分摊的股份基金后,多余部分由社分期偿还,不足部分向社交款,交不起的允许缓缴。
(3)折价存社或投资入社。牲畜折价后暂不还款,只付利息,待社有能力时由社付款。
(4)租用。耕畜私有公养公用给租,年租额为畜价的6%—10%;地富的牲畜折价入社后,除补交公积金、公益金外,剩余部分一律作为股份基金,退社可带走,不计付利息;羊只入社办法:一般社员的羊只:
❶折价归社,分3—5年还款;
❷畜群由社放牧,按收益比例分红,逐渐转为公有。少量羊只也可不入社,私有私养或由社代牧;对地富的大批羊群和骆驼:
❶先按比例分红后折价入社。即在羊只折价款中扣缴10%的公积金和20%的公益金外,其余部分地富分红占总收入的40%左右,农业社分红占50%左右,分红期限不超过2年,两年后折价归社,折价款中60%作为股份基金入社,40%逐年计息还清;
❷直接折价归社,扣除补交的公积金、公益金和60%作为股份基金后,40%逐年计息还清。
3. 社与社之间生产资料等问题的处理。
(1)几个初级社合并转为高级社时,各社原有的公共财产,如耕畜、农具、公积金、公益金、籽种等,不论数量多少,均本着“大社带小社,强社带弱社”的原则,统一转为高级社公有财产,一律交高级社所有,各社之间多少不等,不必补齐;各初级社没有还清的耕畜、农具归公的折价款、农贷款或其他欠款,都由合并后的高级社归还。
(2)股份基金和入社费的摊纳办法大体有3种办法:
❶各社原来摊纳股份基金的标准,如相差不多,就不再变动;如悬殊过大,社员意见较多,就统一摊纳标准,多退少补;新社员入社照交股份基金。在股份基金中抽出20%—30%作为入社费,退社时不能带走;
❷采取土地、劳力分摊办法,将公有化股份基金(耕畜、农具折价款)按劳力摊纳,转为入社费,退社时不能带走。生产费用股份基金(指籽种、肥料、草料等)多是按土地股摊纳的,转为股份基金,退社时可以带走;
❸采取全部以劳力摊纳办法的,以80%的贫农能拿得起为原则,对20%的困难户采取减或免的办法、并在股份基金中抽20%—30%作为入社费。
(3)对富裕中农入社时的生产资料折价款,对超过应交股份基金2倍以上部分,付给利息,付息3年后转为股份基金,退社时可以带走;对地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折价款,除补交公积金、公益金外,其余部分一律作为股份基金,多余部分不付息,退社时可以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