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重点污染行业整治
1985年,市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的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上海乡镇企业发展特点,制订了《上海市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乡镇企业的环保管理。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乡镇企业时,对各级审批权和操作程序作了规定,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加强管理,共同把关。1983年起,市县环保局对布局不合理、厂群矛盾尖锐、环境污染严重的电镀厂(点)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并实施电镀行业生产许可证制度。经过整顿,全市352个乡镇电镀厂(点)迁并为210家,治理投资1 250万元,使污水治理率从1980年的15%提高到1985年的85%以上。1989年,乡镇电镀厂进一步削减为193家,投入环保治理费4 955万元,使废水处理率达90.6%。对乡镇热处理、铸造和锻造行业,也相继实行了生产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