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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统购统销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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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统购统销时期

(二)统购统销时期1953—1984年

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定,安徽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对农村余粮户实行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对城镇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取消粮食自由贸易,由国营粮食部门独家经营。
1.购销政策。1953年是实行粮食统购的第一年,统购范围是:农户存粮除去缴纳公粮和维护生产生活必需以外可能出售的粮食;非农业户从市场收购的口粮以外的多余粮食;粮商和跨业商人所收购的全部粮食。统购的品种为稻米、小麦、高粱、玉米、黄豆、豌豆、绿豆、豇豆等9种。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即“三定” (定产、定购、定销)。安徽颁布了1955年度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确定粮食统购的原则是: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控制数字;只购农民的余粮,不购过头粮;对余粮多的农民多购、多留,对余粮少的农民少购(或不购)、少留;春季向农民公布的统购数字一般不予变动,但为了准备支援灾区,在丰收地区酌情增购一部分余粮,增购比例不得超过增产部分的40%。1958年,国家将粮食“集中统一管理”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办法,3年基本不变。按照全省预产1500万吨,省下达征购包干任务450万吨,销售包干指标200万吨,逐级包干到农业社。1961年,全省农村先后实行了“责任田”,农村形势好转,粮食购销政策上开始贯彻少购少销精神,当年粮食产量为629万吨,省对下只安排征购任务134.7万吨,但允许社队提留机动粮,用于备荒、兴修水利和下放人员口粮。实际收购160.4万吨,城乡销售142.9万吨。1965年,中央决定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稳定农民负担,坚决不购过头粮,切实改变在农村同一核算单位内又购又销的做法。这一政策一直延用到1970年,在安徽实际执行了5年。1971年,中央决定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中央将安徽的征购基数由原来贸易粮180万吨调增到185万吨(折合原粮231.3万吨),在此基础上,增加10%机动数,全省最后落实任务246.1万吨。“一定五年”征购任务实际延用到1978年。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农村较早地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和超购加价幅度,调减了粮食征购任务,扩大了加价(超购价)收购的比重,增加了农民收入。1979年,全省收购粮食突破400万吨。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核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250万吨粮食征购基数的通知,安徽调减贸易粮20万吨,集中使用于产量高、贡献大、超购加价款收入少的稻谷集中产区。1979—1984年底,共核减粮食包十任务5.860万吨,占全省原定包十任务246.1万吨(原粮)的23.8%。
2.粮食收购量。1950—1984年的35年,全省累计收购粮食19 016.6万吨,平均年收购309万吨。1953年,粮食产量908.4万吨,比1952年增产16.95万吨,收购275.5万吨,比1952年增加42.1万吨。1981—1984年,粮食生产连续丰收,总产量达7 964.5万吨,平均年产1 991.1万吨,其中1984年产量2 202.5万吨,全省人均占有431.5千克。这4年安徽收购2 532.8万吨,年均633.2万吨。1984年收购量最多,为826.6万吨,比1978年收购量增加523.6万吨,增长1.73倍。1984年,每个农民平均交售粮食186.5千克。
3.粮食销售与外调。1950—1984年,全省共销售粮食8 670.5万吨,年均销售247.7万吨。其中销量最多的两个时期:一是1958—1959年,年销量突破300万吨,年均331.3万吨;二是1980—1984年,年均431.3万吨,最高的1984年销售670.8万吨。
安徽是产粮大省,1950—1984年共调出1 639.3万吨,调入97.9万吨,净调出省外粮食共1 541.4万吨,平均年净调出44万吨。其中调出量最大的年份为1952年和1982年,分别调出101.6万吨和116.7万吨。调入年份为1950年、1954年、1961年、1966年和1978年,其中1954年调入量最多,为53.1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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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购统销时期

(二)统购统销时期1953—1978年

从1953年起,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大规模建设的开展,市场上相继出现了粮食、棉花、油料等若干商品供不应求的现象。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投机活动,巩固工农联盟,从1953年开始,河南省根据国家政策,从粮食开始,在农村实行计划收购(统购)、在城市实行计划供应(统销),并逐步向其他农产品扩大,从而形成了到1978年为止约26年时间的统购统销时期。
1.单一的经营机构。从1953年10月,中共河南省委发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的决定》开始,首先禁止私商经营粮食,同时对棉花及其制品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成立国营食品公司,从1955年开始,对生猪实行派购,禁止私商插手经营,也不许农民自产自销,全部由国合商业独家经营一统天下。1953年国合商业只是选择少量工商业者搞公私合营,发动部分商贩搞经销、代销。从1955年开始掀起对私人工商业、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截止1956年底,全省县城以上商贩组成合作店组2 635个,占总数的36.6%,农村商业、饮食业商贩有12.2万户组成合作店组,占总户数的95.24%,归口由供销社领导管理。
1958年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又对经过改造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搞大过渡,将城市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变为国营商业的下属机构,把农村的合作商店集中合并到供销社。整个流通领域成了国营、供销合作社的一统天下,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商品流通,给群众造成极大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生产。1960年,河南省粮食产量降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低水平,“黑市”粮价比国营牌价上涨数倍。
1961年,河南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方针,根据商业部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拟定联合发出的《关于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若干问题》,提出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将已过渡到国合商业的私人商贩退回到原合作店、组体制。同时,在农村恢复集市贸易,倡导农民上山搞“小秋收”,增加农副产品商品量,市场一度趋向活跃。但时间不久,“左”的思潮又开始抬头。
1965年3月,河南省根据中央批转《财贸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继续加大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小商小贩利用、限制、改造的力度,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执行“七不准”,即“不准经营批发业务;不准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准超过规定的活动地区;不准任意增加经营网点;不准任意增加人员;不准违犯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不经批准,不准在集市上和到外地采购。”造成合作店、组经营困难,积累减少,亏损面逐年扩大。
“文化大革命”期间,又把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强令关门停业,上山下乡,参加农业劳动。并且关闭集市贸易,禁止农民搞多种经营。整个农产品经营,全靠国合商业承担,既扼杀了私人商贩经营积极性,也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副土特产品数量锐减。
2.越来越多的计划购销品种。河南省从1953年开始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除对农民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外,又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计划供应的政策,统购统销的品种仅限于粮油。1954年又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棉花统购的命令》和《关于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统购统销品种除了增加棉花絮棉外,又增加了棉纱、棉布、棉针织品。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并开始给养猪农户、生产队发给预付定金。仅1956年,全省就向农民发放预付定金920万元,供应平价饲料4 000万公斤,收购生猪154.9万头。同年,又成立国营蔬菜公司,派购品种扩大到菜牛、菜羊、鲜蛋、水产品等。1957年国务院公布《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后,全省统购统销品种又逐步扩大到烤烟、黄红麻、苎麻、大麻、甘蔗、茶叶、家蚕茧(包括土丝)、羊毛(包括羊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土糖、土纸、楠竹、棕片、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集中产区的重要木材、38种重要中药材、供应出口的苹果和柑桔、若干产鱼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废铜、废锡、废铅、废钢等。同时,对城市居民的凭票供应商品41种,比中央规定的17种多24种。
3.不断调整的购销政策。由于农产品流通渠道单一和统购统销品种增加,使农产品市场不断出现问题。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粮棉油实行公社化生产,畜禽集中饲养,甚至搞“万头猪场”、“万只鸡山”、“万只鸭滩”,大购大销,放“卫星”,形成产量剧减,货源奇缺,以致1962年的农产品购进量只有1959年的1/3。虽然连蔬菜也实行统购包销,仍不能满足城乡人民的最低要求,出现了困难时期。为了纠正农产品经营上“左”的错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立即展开秋季农产品收购运动的指示》精神,在1960年省委、省政府就开始调整农产品收购政策,扩大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当年,国合商业收购农副土特产品共支付20亿元。同时,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贸易。首先在汤阴的朝歌等地试点,然后在全省铺开,允许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到乡镇集市交换和调剂自己生产的商品,除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外,其他农副土特产品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在价格上允许交易双方公平议价,自由成交。提倡国合商业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签订合同,按合同交售农副产品,并供应一定数量的工业品。同时,改进国合商业商品经营体制,实行商品分类分级管理。对属于第一类(即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的38种商品和属于第二类(即一部分保证重点地区供应,或出口需要的重要商品)的293种,均由中央和省分别管理。属于第三类的,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其中,国合商业负责的一、二类农产品共109种。对一、二、三类农产品,分别采取统购、派购和议购政策。这些分类在前后20多年中,品类经常变化调整,反映了不同时期生产形势和市场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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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购统销时期

(二)统购统销时期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进行,城市、工矿区的人口迅速增加,粮油供需矛盾突出。1953年下半年粮食局势又趋紧张,国家购少销多,逆差不断扩大。为妥善解决粮食问题,保障国家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1953年10月,中共河南省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精神,决定在全省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包括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对城市人口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和在中央统一管理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统购价格基本上稳定在当时市场价格水平上。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全省迅速掀起交售爱国粮高潮,到1954年春节前即超额完成了粮食统购任务。当年共征购粮食23.71亿公斤,销售17.2亿公斤(其中农村统销8.97亿公斤),农民人均占有粮食216公斤。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基本扭转了国家粮食购少销多的被动局面,稳定了粮食局势,保证了各方面对粮食的基本需要。1954年灾情较重,征购偏多,次年春季少数地区个别人乘机煽动群众“闹粮”,农村发生几起拦截国家运粮汽车和围攻国家粮食购销点的事件。经过政府部门及时做好工作,妥善安排,很快稳定了局势。通过统销,全省农民人均占有粮食241公斤,比上年增加25公斤。1955年全省在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粮食“三定”政策。(定产:一般按1954年夏秋统购时评定的产量,根据正常年景,实事求是地加以调整;定购:定产扣除公粮和各项留量后的余粮按上年统购率计算作为各户的定购任务,全年统算,分夏秋两次收购;定销:按全年定产和统销标准确定全年缺粮户和缺粮数,然后根据实产由群众民主评议,分别评出夏秋缺粮数,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分期分给购粮证,划片定点,凭证供应。)以乡为单位,将全乡每户常年计划产量、统购数量或统销数量向农民公布,一年核定一次,使每户农民心中有数。城镇供应,从当年起也实行“以人定量”的粮食供应办法,粮油统购统销制度逐步完善。1953—1957年全省年人均粮食产量虽然仅250多公斤,但仍做到了粮食收支有余。5年间全省共收购121.44亿公斤,销售97.55亿公斤。
1958年的“大跃进”、“浮夸风”和高估产、高征购,导致粮食产购留比例严重失调。加上三年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元气大伤。60年代初全省粮食产量和国家粮食库存均降到50年代以来的最低点。农民家底空虚,人员外流,“黑市”粮油价格高出国家牌价几倍,粮油供求十分紧张。为了度过灾荒,摆脱困境,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逐步纠正“左”的错误,放宽农村经济和粮食流通政策。1961年全省18种粮食统购价平均上调23.08%,并在农村实行“定产量、定留量、定购销”和农民交售粮食奖售工业品的政策。1962年又采取了用工业品换购粮食的办法。同时调减粮食征购任务,压缩城镇人口,降低城乡口粮标准,撤销集体食堂,开放农村粮油集贸市场,恢复自留地,实行借地、开荒均不计粮食购销等办法。1965年开始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三年,超购部分奖售工业品和加价奖励的政策。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兄弟省区的支援下,河南粮食紧张状况逐步缓和,粮食购销趋于平衡。1958—1965年全省共收购粮食158.72亿公斤,销售178.27亿公斤,销大于购19.55亿公斤。其中1965年收购17.7亿公斤,销售18.9亿公斤,购销基本平衡。
“文化大革命”使粮食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但多年形成的全党抓粮食和统购统销政策已深入人心。农民坚持生产,积极交售爱国粮;粮食职工坚守工作岗位,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得以继续贯彻实施。从1966年起粮食统购价格又上调16.98%,统销粮实行购销同价。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到期以后,1971年又开始实行“一定五年”的政策。加上玉米、薯类等高产作物面积扩大,自然灾害较少,粮食产销量逐年增加。同时坚持购销并重,同时安排。1975年8月,驻马店、南阳、周口等地区遭受特大洪水灾害,洪水过后及时调给重灾区成品粮832.5万公斤,每人每天保证统销0.4公斤,一次安排到接新。在“文化大革命”10年间,河南粮食购销平衡有余,有7年调出粮食。共收购粮食219.64亿公斤,销售粮食203.14亿公斤,购大于销16.5亿公斤。1976年全省农村人均贡献43公斤,征购后农民人均占有粮食294公斤,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改革开放以后,从1979—1984年在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同时,粮食政策和购销办法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❶提高收购价格,调减征购基数。1979年4月起,粮食统购价格全省平均提高21.6%,超购部分再加价50%;1979—1981年先后三次调减征购基数2.66亿公斤,让农民在增产多卖中得到更多的经济收入。
❷减少统购品种,缩小统购统销范围。1984年7月,省政府决定,粮食统购只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4个主要品种;同时规定工业用粮、酿酒用粮改供议价粮;对一些“边、山、老、少、穷”地方不再分配统购任务,实行自由购销。
❸改革管理体制,省对市地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1981年省对10地区实行购销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对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4市只包农村购销的办法。全省包干征购任务27.2亿公斤,销售26亿公斤,上调中央0.5亿公斤。1982年对17个市地一律实行包干。
❹放开搞活粮食流通。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小杂粮等非统购品种常年放开,改变了长期以来国家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通过农村经济和流通体制改革,推行科学种田,加上气候条件好,粮油生产和购销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1983年全省粮食产量猛增到290.4亿公斤,人均393.5公斤,高于全国人均379.5公斤的水平。1984年征购78.7亿公斤,占产量的27.2%,上了一个大台阶,但仍满足不了农民售粮要求,一度在40多个县市出现“卖粮难”,彻底改变了过去粮食征购数量长期徘徊在25亿公斤的局面。国家征购后农民年人均占有粮食312公斤,超过历史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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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购统销时期

(二)统购统销时期1953—1985年

1953年国家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城市人口剧增,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油需要量逐年增加,而河南省的油料产量还没有恢复到抗日战争前的水平,油脂供需紧张。为解决食油供求矛盾,河南省财委根据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在全国实行油料计划收购的决定》,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油料计划收购的方案》,规定油料随同粮食统购统销,但不同品种实行的时间不同。1953年,芝麻、花生仁(果)实行统购,1954年,油菜籽实行统购,1956年对棉籽实行统购。统购办法:农民所产的油料,扣除种子和农民自用(一般为每人每年1.5~2公斤食油),剩余的部分,芝麻、花生、油菜籽统购90%左右,棉籽统购50%左右。统购期间,关闭市场,除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插手收购和外运。食油统销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及饮食糕点业、食品行业,并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办法,对农村缺油农户适当补助。此后,为支援农业生产,稳定农民负担,国家多次提高油料收购价格和实行奖励化肥、粮食等政策。1964年河南省委决定建立商品油料生产基地,油料统购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实行定面积产量、定统购任务、定口油留量的“三定”一年不变的政策,全省油料产购销都有所恢复和发展。当年全省油料总产折油达到7 440万公斤,国家收购食油3 200万公斤,销售2 140万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油料生产徘徊、下降,国家统购困难,供应紧张。1968年起,饮食、糕点行业实行“随粮带油”办法。即持粮票购平价粮50公斤,供应一定数量的平价油。1977年城镇居民的口油定量由每月250克减为150克,而且时供时停。从1979年开始,河南因地制宜发展油料生产,先后建立40个商品芝麻、花生生产基地,并大幅度提高收购价格,对食油贡献大的生产大队实行奖售汽车、拖拉机、化肥,使油料产、购迅速走出“谷底”。同时,全省恢复城镇居民原口油定量标准,并把饮食、糕点业“随粮带油”办法改为分指标包干供应。还增加了议价油、半高价油(比统销价高,比议价低)供应,食油消费量成倍上升,人民生活得到改善。1953—1985年全省共收购食油193 880万公斤,年均5 875万公斤;销售162 130万公斤,年均4 913万公斤。其中1985年征购占产量的31.5%,购后农民人均留量达3.9公斤,广大农民通过市场售油,收入大幅度增加。当年城镇居民人均供应水平也由1953年的1.3公斤、1978年的5.9公斤增加到10.3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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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购统销时期

(二)统购统销时期1953—1984年

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山东全省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 对农村余粮户实行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对城镇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取消了粮食自由贸易,由国营粮食部门独家经营。这一时期粮食购销的主要特点:
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粮食商品流通完全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进行,由国家根据产销情况统筹安排粮食的收购、销售、调拨和库存;
❷具有严肃的政策性。粮食统购统销是在粮食产销矛盾较大的历史条件下采取的一种特殊政策,为了合理分配,平衡供求,调剂余缺,保证各方面的基本需求,对国家下达的粮食购销调拨计划必须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保证完成;
❸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粮食统购统销,虽然以商品交换形式进行,但农民向国家交售粮食既是贸易关系,也是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交售数量和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
1. 购销政策。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即: 在按照常年产量定产的基础上,对余粮户按规定的标准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和应交公粮后,按80%—90%核定征购任务,一定三年;对缺粮户按当地规定的用粮标准核定统销数量,一年一定。1958年实行了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在中央统一管理下,地方对完成包干任务以外的粮食,有权机动。1962年以后,又实行了粮食购销“四统一”管理体制,即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1965年,中央核定山东省一定三年的征购基数为贸易粮20.5亿公斤,省对市地安排包购任务为原粮23.765亿公斤。到1971年中央确定将粮食包购改为一定五年,并对山东省征购基数调减为贸易粮19亿公斤,省对下安排包购任务22.05亿公斤;同时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完成包购基数后超购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1979年超购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任务调为19.95亿公斤。1979年起开放粮食集市贸易,恢复议购议销业务。1981年开始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1983年后,进一步开放粮食市场,允许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多渠道经营,当年省对市地的包购任务又调减为18.43亿公斤。1984年继续执行购销调拨包干办法和超购加价政策,但统购的品种只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大豆。在实行统销的31年中, 购销有余有缺, 余缺相抵, 基本平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山东省粮食生产连年丰收, 粮食购销形势日益好转, 到1983年粮食购销余额达13.125亿公斤,1984年又增加到14.85亿公斤,根本上改变了吃调入粮的局面, 省内也结束了“东粮西调”的历史。
2. 粮食统购量。粮食征购占总产量的比例基本同粮食生产水平相对应。从1953—1984年的31年中,全省累计征购粮食884. 115亿公斤,平均年征购28.52亿公斤,占总产量的16%左右。其间比例增加较多的是1958年和1959年, 1958年粮食征购占总产量的比例由1957年的21.8%猛增到27%, 1959年又增至34.8%, 使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挫折。而后随着粮食形势的好转, 征购占产量的比例即呈下降的趋势。
3. 粮食销售量。统购统销时期,每年粮食销售数量基本上稳定在25亿公斤左右。从1953年到1984年,全省共销售粮食816. 055亿公斤,年均销量26.325亿公斤。其中销量最多的有两个时期: 一是1958—1959年的大购大销,年销量突破35亿公斤;一是1980—1984年,由于提高棉农口粮标准和城镇用粮增加等原因,年销量都在35亿公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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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购统销时期

(二)统购统销时期1957—1984年

1.征购。1957年7月起,自治区关闭粮食市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8—1959年,在 “大跃进”、“浮夸风”影响下,农村出现了高估产、高征购,1959年征购率达42.9%,较1957年增加了10. 5个百分点,扣除农业销售,净征购30.1%。购了过头粮,造成次年春季部分农村缺粮。1960—1962年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粮食产量连年下降,征购量逐年递减。1960年以后以公社为单位,按农业人口平均,人均粮食超过规定上交数量者,实行加价奖励或奖售工业品。在收购牌价外,每公斤加1分4厘钱 (执行到1962年3月),1966年,自治区粮食大丰收,国家征购94.3万吨,征购率28.4%,净征购率24. 9%,农业人口人均净提供商品粮123公斤。1968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波及农村,加上自然灾害影响,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该年征购粮食只有34万吨,征购率15. 5%,净征购率仅9.3%。1969年以后,产量和征购量稍有回升。从1971年度起,实行粮食征购任务基数“一定五年”政策,下达基数63万吨,超过基数部分按超购价结算,即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20%,以后又调整为小麦、大米、豆类加价30%,其他粮食加价20%。1979年小麦、水稻、豆类的加价幅度由原来的30%提高到60%,其他粮食由20%提高到40%,并奖售汽车和化肥。以后 “一定五年”基数多次调减,到1981年自治区下达基数41.7万吨,较中央下达调减后的基数还少3万吨。
1979年1月,自治区党委、革委会决定粮食部门开展粮食议购议销,开放粮食集贸市场,允许农民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多余粮食上市。1979年,国家平价收购粮食突破1966年的历史最高水平。1979—1983年,每年平、议价收购粮食都在100万吨以上,1984年度达 151. 9万吨,征购率为 30.68%,净征购率24.86%,农业人口人均净提供商品粮125公斤。1984年8月起,完成征购任务以外的粮食,可实行多渠道经营。1984年10月10日起,除黄豆和已退出统购的小杂粮外,国家计划收购的粮食均按“倒三七”比例(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 计价收购。
2. 销售
。1958年7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和农村牧区粮食供应的实施细则。对城镇所有职工、居民、工商行业用粮,一律凭证定量供应; 对农村常年缺粮的农户 (含菜农和经济作物区农民)实行定销,其他缺粮农民根据情况返销,牧民口粮定量凭证购买;劳役畜按标准供应。1958年,全自治区粮食销售50.2万吨,其中农业销售16.2万吨,农业人口人均净留粮324公斤。1963年以后,粮食产量和征购量增加,销售下降,粮食销售情况逐步好转。1966年,城镇居民供应杂粮比例降至20%~30%,农业人口人均净留粮达370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减产,1968年,自治区粮食收支出现逆差,粮食销售57.1万吨,其中农业销售13.6万吨,农业人口人均净留粮271公斤。1969年起,自治区粮食不能自给,依靠中央调入粮食保障供应,城镇居民吃杂粮比例升至50%~60%。1970年疏散城镇人口,粮食销售略有下降。1978年,农业丰收,自治区粮食销售94.2万吨,其中农业销售16.5万吨,农业人口人均净留粮315公斤,较1968年度增长16.3%,净增44公斤。
1979年起,粮食部门实行议购议销。1980年,为使农民休养生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农村留粮标准,增加缺粮农牧民的口粮供应,提高牧业饲料标准,自治区粮食销量增长较快。1984年,农业大丰收粮食销售124.5万吨,其中农业销售28.8万吨,农业人口人均净留粮378公斤,城镇销售和农业销售分别比1978年度增长32.17%和74.55%,农业人口人均净留粮增加63公斤,全自治区当年商品粮购销顺差27.4万吨。随着小麦产量增加,城乡人民吃细粮比例上升,1984年起,城镇一般不再搭配供应杂粮,精粮销量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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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购统销时期

(二)统购统销时期1957—1984年

1.收购。1957年起,自治区实行油料统一收购,收购任务逐级分配到社,以社为单位平衡和交售,除留籽种和自用外,全部由国家统购。1958年,自治区收购食油1.32万吨,收购率49.33%,净收购率38.71%,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净提供商品食油2.3公斤。1959年棉籽(除棉种)实行计划收购。1962年油料棉花减产,全区食油收购4 480吨,收购率29.9%,净收购率24.3%,农业人口人均净提供商品食油0.6公斤。与1958年相比,收购量下降66.06%,收购率和净收购率下降19.43和14.41个百分点。1966年,油料、棉花大丰收,收购食油1.59万吨,收购率39.4%,净收购率37.5%,农业人口人均净提供商品油2.2公斤。1971年,自治区油料收购实行收购基数一定5年政策,下达基数任务1.27万吨,超过基数部分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奖励。1978年,自治区收购食油1.17万吨,收购率31.88%,净收购率29.63%,农业人口人均净提供商品油1.2公斤。1979年起,粮食部门开展食油平议兼营。进入80年代,食油情况全面好转。1982年以后,局部地区出现农民“卖油料难”,粮食部门“储油难”、平价食油“调出难”现象。为保护农民利益,自治区仍要求各地积极收购。1983年起,改变油料收购办法,不再按统购基数计算超购加价,而实行按固定统购超购比例计价收购。棉籽收购不加价,胡麻籽及胡麻油“倒二八”比例(80%超购价,20%统购价)计价收购,并在伊犁、博尔塔拉、昌吉、阿克苏四地州敞开收购。其余油料在计划内一律按“倒四六”比例价(按60%超购价,40%统购价)收购,计划外和超计划收购部分按统购价收购。1984年,国家平议价收购总折油5.34万吨,收购率56.60%,净收购率51.57%,农业人口人均提供商品食油4.9公斤。
2.销售
。1957年,自治区实行食油统销,全区食油销售1.23万吨,其中农业销售3 340吨,农业人口人均净留食油2.7公斤。1958年7月,自治区人委发布《牧区粮油定量供应试行细则》,对确有困难的牧民适当补助,每人每年补助食油0.5~1.5公斤,凭证供应。三年困难时期,食油供应紧张。1962年销售降至6 700吨,较1957年度下降45.37%。1966年,全自治区食油销售1万吨,其中农业销售770吨,农业人口人均净留食油3.7公斤。1968年以后,食油收购减少,销售增加,购销年年逆差。1972年以后依靠区外调入维持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油料、棉花产量逐年上升,食油收购量增加,供应情况好转。1981年,平、中、议价销售食油3.15万吨,较1978年增长1.6倍,农业销售2 010吨,农业人口人均净留油3.7公斤。1981年恢复了食油净调出。1984年,粮食部门共销售平、中、议价食油4.97万吨,其中农业销售4 750吨,农业人均净留油4.6公斤,比1981年分别增长57.78%、136.32%和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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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购统销时期

(二)统购统销时期

1.政策规定。浙江省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历时32


表5-2-1 1950—1953年各种经济成分
市场购销粮食比重


年度市场收购粮食比重
(%)
市场销售粮食比重
(%)
国营合作社私营其他国营合作社私营
1950
1951
1952
1953
19.08
54.96
77.15
94.77
2.06
3.87
5.57
2.28
78.40
39.74
16.18
2.53
0.46
1.43
1.10
0.42
37.63
63.70
82.23
90.90
1.49
7.85
5.60
2.50
60.88
28.45
12.17
6.60
年(1953—1984年)。1953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浙江省1953年粮食统购暂行通则说明》中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分配的控制数字和当地粮食实际情况,合理地由上而下分配统购控制数字,并制定粮食统购计划。统购面一般掌握在50%左右,产量多的地区统购面广一些,产量少的地区统购面狭一些,统购以后使农民仍稍有余粮。农户统购标准分甲、乙、丙三种。甲种标准:每户每人平均预留消费量为255公斤,一般适用于嘉兴、宁波部分产粮区;乙种标准:每户每人平均预留消费量为240公斤,一般适用于宁波、金华、衢州与嘉兴部分山区;丙种标准:每户每人平均预留消费量为225公斤,一般适用于温州、台州地区。实行统购以后,公粮征收和统购同时进行,统称粮食征购。1955年开始实行粮食“三定” (定产、定购、定销),1958年在“三定”基础上,实行粮食“包干”,使统购统销制度逐步完善。1960年开始,国家对粮食丰收的生产单位和农户实行超产超购,超购数量一般控制在增产部分的90%以内,国家对超购粮食实行加价奖励和奖售化肥等生产资料。1963年开始实行议购,即生产队(户)在完成粮食征超购任务和安排好“三留粮”(口粮、种子、饲料粮)后,尚有多余粮食要求出售的,由国家粮食部门以协议价收购,同时国家还采取以工业品与之换购的办法。
粮食统销。在城镇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部队军需粮三部分。1953年12月,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凭乡、镇政府证明定点供应。1954年9月,浙江省政府发布《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实施办法》,对城镇居民本着“够吃稍宽”的精神,核实人口,按工种分类核定数量,凭购粮证按月定点供应。1955年8月,浙江省又发布《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按工种的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和对粮食消费的不同要求,实行以人定量的供应制度。为严格控制吃商品粮人口,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者,须经县以上公安、粮食两局会审通过,分别签发户口和粮食关系准迁证,允迁者持准迁证向迁出、迁入地办理户、粮关系。工业用粮是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按季编制用粮计划申请报告单,在核定供应计划额度内经审批凭《行业(工业)用粮价拨书》定点供应。军需用粮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农村粮食统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❶定销。浙江省粮食定销的主要对象是灾区缺粮户,粮产区的常年缺粮户,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缺粮户的口粮、种子、饲料粮,还包括国家收购农产品的奖售粮,民工补助口粮等。1953年对农村缺粮户的粮食供应,由群众评议经上级审核确定。1955年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后,定销指标的确定是以粮田土质、自然条件、经营情况,按正常年景评定单位面积的粮食常年产量计算,其不足“三留粮”的部分由国家给予定销,定销指标一年核定一次;
❷增销。农村社、队、户因灾造成粮食严重减产,影响恢复生产和农民基本生活的,经调查核实,报请上级批准后增加粮食统销。1985年起,对不是特大灾害的,国家不再以统销价安排农村粮食增销;
❸借销。农村余粮或自给社、队,因粮食减产,生产、生活暂时发生困难的,一般是在社、队间开展有无相通,余缺调剂,如仍有困难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可借销一部分粮食,帮助社、队渡过困难;
❹返销。余粮社队因灾粮食减产,如硬性完成全年粮食征购任务,必将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对这种社队经调查核实,按照政策,逐级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给予减免部分或全部粮食征购任务。核定减免的任务数中如在春、夏粮征购时交售入库的可作退库处理。
2. 购销实绩。1953—1955年,粮食统购统销头三年实行的结果,实现了浙江全省国家粮食收支平衡有余,甩掉了缺粮省的帽子,保证了全省人民生活和建设所需的粮食,并开始向中央上交粮食 (表5-2-2)。


表5-2-2 1953—1955年粮食 (原粮)
购销情况


单位:万吨


年份征购量统销量购销差额上交中央
1953
1954
1955
224.3
258.1
247.9
178.1
219.4
188.3
46.3
38.7
59.7
66.6
43.0
36.6

粮食统购统销初期,由于缺乏经验,余、缺粮界限不很清楚,做法也不尽完善,发生了一些购销不合理的现象。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 《农村粮食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使粮食统购统销逐步制度化。1958年以后,发生粮食产量高指标,粮食入库高征购的问题,不少地方购了过头粮。最突出的是1958、1959年,全省征购粮食分别占到当年实际总产量的38%、39%,比 “三定” 以来的三年(1955—1957年)平均32%分别增加6个和7个百分点,使农村留粮受到较大影响。1959年后的人均粮食占有量连续五年在300公斤以下,人均消费量(包括口粮、种子和饲料)连续三年在250公斤以下,给农民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困难。1962年重新恢复了高度集中的粮食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管理体制,先后三次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并对收购粮食实行加价奖励和工业品奖励,鼓励农民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在市、镇则压缩粮食销量,动员职工、居民回乡参加生产,推广工业用粮节约代用,减少粮食开支,并降低粮食库存,千方百计集中粮源,上交中央。据统计,仅在1956—1965年的10年中,就向中央上交了粮食533.85万吨 (表5-2-3),有力地支援了城市和灾区克服暂时的困难。1963—1965年三年还议购粮食37万吨,议销粮食24.5万吨,调剂了余缺,缓解了粮食收支的困难。


表5-2-3 1956—1965年粮食(原粮)
购销情况


单位: 万吨


年度收购量销售量购销差额上交中央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231.6
251.3
290.8
296.5
231.6
214.9
205.4
239.1
253.5
249.2
196.7
197.6
249.55
236.2
217.6
190.3
159.3
154.8
181.1
193.4
34.9
51.75
41.3
60.3
14.0
24.6
46.1
84.4
72.5
55.8
50.2
36.05
50.6
46.2
74.8
51.5
40.3
64.7
64.7
54.8

“文化大革命”10年,浙江粮食生产发展缓慢,收购徘徊,销量增长,收支顺差缩小,库存减少,甚至出现收支逆差,粮食安排出现了“窟窿”。为了保证省内军需民食的基本供应,从东北和邻近省份调入玉米、薯干。后来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的办法,整顿了粮食统销,严格控制吃商品粮人口,压缩一切不合理的销售,减少了收支逆差,才又保证社会各项用粮的正常供应 (表5-2-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浙江的粮食形势迅速好转,1979—1984年粮食生产连续七年获得丰收,全省人均占有粮食从1978年的393. 5公斤,1984年提高到457公斤;农民提供的商品粮大大增加,1984年国家征购议购的粮食476万吨,比1978年增加209. 7万吨,是历史上征购粮食最多的一年; 全省粮食从1980年以来的紧张平衡,变为结余较多。1984年销售

表5-2-4 1966—1977年粮食 (原粮)购销情况


单位: 万吨


年度收购量销售量购销差额上交中央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251.1
212.5
232.5
246.8
239.6
230.5
258.9
263.5
245.6
218.8
230.2
231.3
189.8
201.2
188.6
189.0
187.4
209.7
202.2
199.55
206.0
222.1
218.6
221.6
61.3
11.4
44.0
57.8
52.2
20.8
56.8
63.9
39.6
-3.3
11.7
9.7
54.03
40.18
40.67
55.68
51.23
35.42
39.28
66.40
57.72
27.97
-3.61
5.64
粮食(包括议销)394. 3万吨,收支相抵结余81. 7万吨,库存增长。这是实行统购统销以来省内粮食收支状况最好的一年 (表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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