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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统购统销政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统购统销政策

(二)统购统销政策

广东实行统购统销的农产品有稻谷、植物油、橡胶3个品种,以粮食的影响最大。统购统销与一般农产品购销形式不同,其特点是品种、数量、价格由政府确定,强调农民向国家交售粮油是应尽义务; 政府通过政策、法令和行政规定,干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分配、消费; 只允许粮食部门经营粮油,主要靠行政手段购销粮油; 粮油地区间流通,通过计划分配调拨实现,国家低价收购粮油产品,对农业利润进行再分配,并对消费者进行补贴或成本补贴。这种政策致使农产品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长期停滞发展。
1953年,广东执行党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与《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颁发了《广东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实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主要内容是: 生产粮食的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交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但是禁止投机倒把、扰乱市场; 一切有关粮食经营和粮食加工的国家、公私合营、合作社的粮店和工厂,统一归粮食部门领导; 所有私营粮商、私营粮食加工厂,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或自购原料、自销产品,但可在国家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或从事粮食加工;城市居民凭证供应粮食,集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和一般农村的缺粮户,采取由上级政府颁发控制数字和由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需要供应的数量,使真正缺粮户能够买到所需要的粮食,又能适当控制销量,防止投机和囤积; 对于熟食业、食品工业等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和其他工业用粮,一律由国家粮食部门有计划地供应,不准私自采购或转售粮食。

表5-1-1 1963年广东农产品收购分类表

一类统购
农产品3种
稻谷、食油、橡胶
二类派购农产
品69种
生猪、家禽(鸡、集体鸭、集体鹅、鲜
蛋(鸡蛋、集体鸭蛋)、糖蔗、桑蚕苗、黄
麻、麻、龙舌、兰麻、红烟、黄烟、木材、
松脂、蒲草、水草、水产品(海味品、海
洋鱼虾、塘鱼)、茶叶、毛竹、高竹、厘
竹、其他竹、木柴、木炭、蜂蜜、桐油、葵
扇、红白荇、鱼荇根、海棠油、薯莨、橡
胶子油、香芳油、桂皮、鲜蔬菜、蒜头、
大头菜、菜脯、梅菜、生姜、八角、茴香、
干香菇、干草菇、笋干、乌榄、胡椒、砂
仁、霍香、泽泻、淮山、佛手、砂姜、椰
玉、君子、萝卜种、稻草、柑桔橙、菠萝、
香蕉、鲜龙眼、龙眼干、鲜荔枝、荔枝
干、元肉、椰子、果蔗、西瓜、柚子
统一收购农产
品29种
牛皮、猪鬃、猪杂毛、猪肠衣、羽毛、
山羊板皮、野生杂皮、樟油、樟粉、香木
棉、山苍子油、石毛茶、江篱、海带、猪
皮、山羊肠衣、其他家禽皮以及11种
废旧物资
三类农产品除以上各类外的各种农产品

在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的同时,对食用植物油脂、油料也实行了统购统销。食油统销的办法是: 对城市、工矿区、铁路沿线的车站和重要码头,实行与粮食计划供应办法大体相同的食油定量供应制度,取消食油和油料的自由市场;在农村和集镇油料统购任务完成以后,还可以保留一个在国家管理下的初级市场,允许农民之间互通有无;国家对农村缺油户,酌量进行供应。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从1954年起,不断进行了统购统销制度的调整完善工作。一是1955年起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粮食“三定”政策,并实施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度。1965年,根据毛主席“合理调整农民粮食负担,达到藏粮于民的目的”的指示,广东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直到1970年,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政策改为一定五年的政策。对稳定征购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二是从1954年起,允许农民在完成粮食统购任务后开放农村粮食市场,从1954年至1956年夏季全省农村普遍组织起来的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就有1 168个,有利于余缺调剂,互通有无。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补充规定》的决定,广东关闭粮食市场,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才逐步开放。当时由于缺少经验,也不可能制定一套切合实际的统一办法,因而主要是采取政治动员、上级政府颁发控制数字、发动群众民主评议、上级核定等措施,结果有的农户征购过头、有的农户征购不足,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5年,广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定产,是按粮田常年产量评定,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变,新垦荒地自收获之年起三年不计产量。定购,是在农业合作社和农户按一定标准留下口粮、种子和饲料后,国家收购的粮食 一般不超过余粮的80%—90%,如因灾减产,要相应减少统购数量或增加统销数量。定销,是对农村缺粮户按照规定的用粮标准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凭证、按月、定点、定量供应。为了鼓励按照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户的生产积极性,还规定这些农户的口粮、饲料用粮标准不应低于当地余粮户的用粮标准。“三定”政策的落实,较好地解决了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农村出现的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与此同时,广东省根据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居民口粮分等定量供应,对工商行业用粮实行按户定量供应,对牲畜饲料用粮实行分类定量供应,既为国家节约了粮食,又保证了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全省农业合作化实现以后,执行统购统销制度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根据国务院1956年《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数量,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的“三定”数字统一计算和核定,分别确定为余粮社、自足社和缺粮社;农业社在进行社内粮食分配时,必须保证完成国家核定的征购任务和保证不突破国家核定的供应标准,同时必须保证社内公用和全体社员的口粮;根据定产、定购数字自1955年起三年不变的政策,余粮社的粮食定购数量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 国家向余粮社统购和向缺粮社供应的粮食,原则上由社统一交售或购买;农业社和社员增养生猪所需的饲料用粮,原则上由农业社从增产的粮食中自行解决。
统购统销制度的实施,使粮食收购量和销售量趋于稳定和稳步上升。国家通过农业税征收粮食等实物和统购制度,掌握了商品粮的绝大部分,用于供应城镇和农村缺粮户,以及补充国库和供应出口,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对城市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随后二十多年间农产品长期严重匮乏的条件下,对稳定农产品价格,保证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和社会的稳定,并通过低价收购农产品积累大量建设资金,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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