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粮田规模经营标准
1995年天津市提出规范粮田规模经营的统一标准。规定了土地集中型、集体服务型和产业化带动型三种类型粮田规模经营的标准。
1.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标准。土地集中型是指粮田面积相对集中到较大规模而形成的规模经营。按经营主体可分为乡镇办集体农场、村办集体农场、股份合作制农场、家庭农场、承包大户等。
(1)乡镇办集体农场标准。由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级经济、服务实体创办,经营乡镇属集体土地,承包或租赁村里土地,或者经营新开发的土地;专业经营,独立核算;有明确的内、外部承包责任制和各种管理制度;拥有必备的农机具等设备和基础设施。
(2)村办集体农场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属经济、服务单位创办,集中经营本村全部或部分耕地或统一承租相邻乡村耕地;专业经营,独立核算,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场实行承包责任制,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拥有比较齐全配套的农机具。
(3)股份合作制农场标准。乡村集体、农户、企事业单位之间,或者不同的乡村集体、不同农户之间以资金、土地、技术、生产设施等生产要素参股而形成的农场;自愿互利,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明确的责任制和股份合作章程。
(4)家庭农场标准。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土地规模6.66公顷以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必备的农机化作业设施。
(5)承包大户标准:以农户为单位,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包括异地承包)劳均经营土地面积旱田1公顷以上,水田0.67公顷以上。对于人少地多(劳均面积大于旱田1公顷,水田0.67公顷)的地区,规模经营标准应掌握在劳均旱田1.33公顷以上,水田1公顷以上。
2.集体服务型规模经营标准。集体服务型规模经营是指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对分户经营的土地,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社、队、组)统一规划,实行区域化种植,系列化服务,集约化经营。村集体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达到“三有”:有固定的专业服务组织;有稳定固定的服务人员;有完备配套的农机具。做到“七统一”:统一组织农田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达到本区县较高水平;统一安排种植计划和作物布局;统一供应生产所需生产资料;统一实施机械作业,农机综合作业率在60%以上,或机耕、机灌、机播、机收、机运五项中有三项机械作业率在70%以上;统一采用先进技术措施,科技因素在土地经营效益中所占比重达到当地最好水平;统一植保并达到较高植保水平;统一指导、监督农户的投入和管理,保证统管范围内的全部土地达到较高的投入和管理水平。规模效益显著。集体服务组织所承担的作业量达到土地全年生产所需总作业量的70%以上。使土地效益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3.产业化带动型规模经营标准。产业化带动型规模经营是指通过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科技、商贸等产业化实体,组织区域性专业化生产,以合同契约形式,联合农户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形成“公司+农户”或“公司(企业) +基地+农户”型规模经营。具体要求是:有按产业化运作的龙头实体经济组织;公司与农户之间以合同契约方式确定各自的任务、目标、利益分配等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形成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能够为农户提供生产过程所需关键环节的服务,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形成规模较大、完全商品化的专业生产和经营,产品通过龙头企业销往国内外市场;一体化经营组织内的土地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类生产经营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