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税shāng pǐn liú tōng shuìналóг на тов рное обращéние商品流通税对从事生产、批发、调拨和进口应税产品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1953年建立的税种,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从事应税产品生产、批发、调拨和进口的国营、私营、公私合营以及外侨等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应税商品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一般采用从价计税办法。按产品设计税率。 商品流通税中国从1953年起对部分商品从生产到零售按其流转额一次课征的税种。政务院1952年12月31日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了22种试行商品流通税的商品。1958年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中国对22种由国营经济控制产、销的商品,按其流转额计征的一种税。1953年修正税制时,把原对这些商品征收的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合并而成。1958年税制改革时,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我国从1953年起对部分商品从生产到零售按其流转额一次课征的一种税。当时为简化税制,有利于加强计划管理和国营企业经济核算,选择由国家大量生产和由国家统购统销或大量收购的22种商品 (卷烟、麦粉、钢材、原木等) 为课税对象,将原来对这些商品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营业附加和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将多种多次征为一种税一次征,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增收附加其他各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 商标法 商品检验暂行条例 ☛ 商品流通税指我国在1953年至1958年对选定的22项商品,按其流转额课征的一种税。当时,为了简化税制,保证国家税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2年12月公布《商品流通税度行办法》,选择国家大量生产和由国家统购统销或大量收购的22项商品 (卷烟、麦粉、钢材、原木等)为课税对象,将原来对这些商品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按产品制订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个别税目,从量计征)、一次课征制。凡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在其流转过程中,不再征收附加和其他各税。纳税义务人及纳税环节是: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时纳税;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由国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代征。1958年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我国在一九五三年,曾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所征收的税。当时为简化税制,有利于加强计划管理和国营企业经济核算,选择由国家大量生产和由国家统购统销或大量收购的二十二种商品 (卷烟、麦粉、钢材、原木等) 为课税对象,将原来对这些商品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变多种多次征为一种税一次征,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增收附加其他各税。一九五八年试行“工商统一税”后,此税即废止。 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我国1953年至1958年实施的对部分商品从生产到零售按其流转额一次课征的一种税。政务院1952年12月公布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把部分商品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在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环节征收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一种税,在生产环节销售时一次征收。凡已交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不再征收任何税收。当时试行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有烟、酒、麦粉、火柴、棉纱、水泥、原木、钢材等22种。工业企业产制的应税产品,由国营商业机构统一出售的,以国营商业设在产地的批发、收购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 由工业企业自行出售或加工使用的,以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部门时纳税。农林牧应税产品,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国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送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送进口时由海关代征。商品流通税于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 ☚ 摊贩业税 统一比例税 ☛ 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我国从1953年起对部分商品实行从生产到零售一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1952年,我国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逐步壮大,“一五”建设即将展开。在税收方面提出学习苏联周转税经验,实行简化税制。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1952年12月公布了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并于195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商品流通税以原货物税的部分税目为基础,合并了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将这些商品过去在出厂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在产品销售、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简化为从产到销一次课征。征税范围包括卷烟、酒、麦粉、水泥、棉纱、火柴、钢材等22种国营企业能够大量生产、税源较大、国家基本能够控制的商品。产制、销售应税商品的工矿企业和出售、收购应税商品的国营商业机构,除税法规定应在出厂环节纳税外,均应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环节纳税。纳税后的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征收其他税及其附加。商品流通税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69%。除啤酒一项实行从量计税外,其余税目均实行从价计税。计税价格以国营商业机构的牌价为准。1958年,商品流通税并入了工商统一税。 ☚ 货物税 棉纱统销税 ☛ 商品流通税commodity exchang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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