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队企业的解体
针对人民公社运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和1959—1961年3年困难时期给农村经济造成严重破坏,中共中央作出决定,要求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不办企业,已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和不受群众欢迎的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或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有的还可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办得好的企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县政府批准,可以由公社或下放给生产队继续经营。同时还规定,公社和生产大队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原来公社和生产大队把生产队的副业集中起来的企业,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一个生产队无力经营的,可以归几个生产队所有,实行联合经营,按股分红,也可归大队各生产队共有,由大队统一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青海的社队企业也同全国一样,进行大关大停,基本陷于解体状态,极个别留下来的企业也作为副业生产,列入生产队农副业总收入。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60年代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