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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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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权

(二)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权

民国18年(1929年) 10月,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规定:县以下按户口及地理情形设区;区以下“百户以上之村庄地方为乡”、“百户以上之街市地方为镇”;乡(镇)以下设闾,闾以下设邻;区建区公所,正、副区长由区民选举,由县政府呈报省民政厅备案,实则悉由省民政厅委任;乡(镇)建乡(镇)公所,正、副乡(镇)长,由乡(镇)民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县政府备案;闾长、邻长由闾、邻民众推举。但除少数地方付诸实施外,大部分农村基层仍保持着乡约制。
民国26年(1937年),新疆省政府决定将乡约制全部改为区、村长制。即:县以下设区,区以下设村;区建区公所,村建村公所;村长由村民选举产生,区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国共合作时期,民国30年(1941年)7月至民国31年(1942年)6月,共产党人毛泽民(化名周彬)出任省民政厅代理厅长,曾重新颁布《新疆省区、村组织章程》,并亲自编写《区、村长须知讲义》,作为各地的培训教材。
民国31年(1942年)底,全省有50多个县、设置局(系指县级政府机构的过渡行政组织单位)实现了区、村长制。区、村长均有津贴,区、村公所均有养廉地,以其收入为办公基金,不向农民摊派。
按照国民政府的命令,从民国32年(1943年)起,省政府先后颁布了《编查乡(镇)保甲户口实施办法》、《乡(镇)公所组织规程》、《保办公处组织规程》、《乡(镇)保甲长任免暂行办法》和《办理联保连坐实施办法》等法令、法规,在全省各地推行新县制,编制保甲。
对于游牧地区,民国33年(1944年)1月省民政厅颁布的《县各级组织法纲要实施计划》中规定:游牧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县以下可设区,区建区公署,随牧民移动;区以下设乡,乡建乡公所。另据《新疆省编查乡(镇)保甲户口实施办法》规定,凡一乡之居民皆为游牧者,即以常驻之牧场为区域编成乡,隶属于所在之区、县,如果因季节更替而转移至其他县游牧时,即临时受他县管理,返回原牧场后,仍归常驻县管辖,游牧地区的区长、乡长、保长均从游牧民族各级头领中选择委任,其名称仍从旧俗。
新疆全省编查乡(镇)保甲,自民国32年(1943年)11月至民国35年(1946年)分三期基本完成,全省共设立704个乡(镇),9 351个保,8.06万个甲。
民国36年(1947年)冬,为减少财政开支,新疆省政府明令各地缩减乡(镇)保甲数量,至民国37年(1948年),除伊、塔、阿三区临时政府所辖25县仍恢复千户长、百户长制以外,全省共有乡(镇) 275个,保2 772个,甲3.46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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