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国成立后林业状况
1. 创建时期(1950—1955年)。1950年7月,贵阳市军事委员会建设接管部农林处改为贵州省人民政府农林厅,下设林业局,主管全省林业行政工作。1951年11月20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颁布《西南区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没收地主所有山林,征收工商业家出租的山林,保护农民所有的山林,并对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除收归国有者外,分配给就近的乡、村、户。随后,全省普遍建立林业机构,发动群众护林防火,开始组织人工造林,兴办森工企业,林业建设逐步展开。新中国成立初期,贵州省人民政府把保护森林资源作为经济恢复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先后发布了《加强护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和《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等几个布告,加强护林防火,制止乱砍滥伐森林。1952年,省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实行区域防火责任制,进一步加强了护林防火工作。在重点防范区域的册亨、望谟、罗甸、平塘、独山、荔波、黎平、从江、榕江等县,确定头年11月到次年5月为护林防火期,进行重点防范; 在一般林区,则发动群众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并进行封山育林。林垦部提出的国民经济恢复发展期间林业工作的总方针是:“普遍护林,重点造林”。1952年5月28日,省政府颁发《关于农村生产政策的布告》,规定了10条政策,第9条是“积极地有计划地育苗造林”。从1953年起,贵州林业工作的重点开始由普遍护林转到大力造林。刚刚从土地改革中分得耕地和山林的山区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很高。省委和省政府因势利导,制定了“靠山吃山,吃山治山,治山养山”的发展林业生产的方针,农民造林逐年增加。1950年全省人工造林面积不到666.67公顷,1955年增加到4.524万公顷。
为统筹国家建设用材,1950年10月4日成立国营西南伐木总公司贵州分公司筹备处; 1951年1月1日成立贵州省伐木公司,1953年7月1日改为贵州森林工业局,在贵阳、安顺、开阳、惠水、赤水、锦屏、榕江等地设有分支机构。1951年8月,召开贵州省首届森工工作会议,根据中央对私有林区木材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任务,明确了贵州私有林区工作的方针、政策。首先通过公私合营的形式,对木商进行改造,将其经营的木材纳入国家计划; 然后,对木材经营实行统购统销,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供应。与此同时,采伐木材推广东北斧、弯把锯、快马锯等先进工具,集运木材推广木滑道等先进技术,木材产量不断提高。1951年全省木材产量只有1.56万立方米,1955年增加到27.3万立方米。
2. 恢复发展时期(1956—1965年)。
(1) 各类林场迅速发展。1956年4月1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贵州省林业厅。群众性的造林绿化运动有新的发展,广大农民开始由单家独户植树造林逐步走向兴办集体林场。1956年冬,平坝县凤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复员军人杨中全,串联7位老贫农,率领16人成立了全省第一个林业生产专业队,当年整地造林2.67公顷,采集林木种子500多公斤,开垦苗圃地0.33公顷培育树苗。林业生产专业队这一形式,很快为山区农民所接受。不到一年,平坝全县林业专业队就发展到118个,专业组8个。1958年,平坝县又办起了全省第一个社办林场——凤凰林场,并组织1 000多人在凤凰山上的大小16个荒山上造卫星林6.67多公顷。在凤凰林场的带动下,平坝、安顺、清镇、普定4个县联合行动,动员3万多人,掀起了绿化安凤山脉的热潮,先后建立了120多个社队林场。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造上一片林,留下一批人,办好一个场,绿化一座山”的经验,在全省推广。1960年,林业部提出林业生产“基地化、林场化、丰产化”的要求,各地迅速规划,大办社队林场,建立速生丰产林基地。1964年春,锦屏县魁胆乡魁胆大队党支部副书记王佑求率领16人上山安营扎寨,办起了魁胆社队林场,并首创一年两季育苗三季栽杉的经验,精心培育出了全国闻名的杉木18年成材的“十八杉”。1956年,全省营林基建投资36.5万元,以后逐年增加,1965年达388.13万元。营林基建投资的增加,促进了社办林场和国营林场的发展。到1965年底,全省乡村林场已发展到6 600多个,经营面积93.33多万公顷,场员4万多人,形成了一支浩大的治山造林大军。全省国营林场1963年也发展到89个,经营面积45.73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7.01万公顷,年末职工人数6 006人。
(2) 经济林生产达到顶峰时期。贵州是我国油桐、生漆、杜仲等经济林木自然分布的中心地带,人工栽培的商品性经济林木有40多种,其中油桐、油茶、生漆、乌桕、核桃、五倍子为主要产品。五倍子、杜仲、棕片等产量曾居全国第一位。“黔桐”、“方漆”在国外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随着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积极性的不断提高,营造经济林达到高潮。1956年,全省营造油茶林1.15万公顷,油桐林3.908万公顷。1957年,全省油桐籽产量98 367吨,是历史最高年;1959年,油茶籽产量11 854吨,也是历史最高年。
(3)加强林区基本建设,发展森工企业。1952年,全省木材采伐、集材、转运和贮存,没有一台机械设备,绝大部分陆运木材靠畜力运输。国家从1952年开始森工基本建设投资,当年为9.2万元。1956年以后国家大幅度增加森工基建投资,由1955年的41.8万元增加到1956年的146.52万元,以后每年增幅都很大,1965年达940万元。1956—1965年,全省完成森工基本建设投资5 258万元,其中生产性建设投资4 322. 12万元。1956年全省林区公路才46. 5公里,到1965年已发展到1 135. 6公里,其中1959年一年就新增799. 7公里。1955年贵州省森林工业局在凯里挂丁建设全省第一个机制材综合加工企业——挂丁制材厂,第二年投产,当年生产机制材9 243立方米。随后,在贵阳、都匀、铜仁等地建立木材加工企业。1956年在毕节筹建贵州软木厂,次年投产。1957年4月,锦屏县首建林化厂,生产松香。1965年,全省已拥有森工企业92个,职工11 131人。其中:木材采运企业83个,职工1万人;木材加工企业6个,职工961人;林产化学企业3个,职工170人。1965年,全省森林工业有运材汽车206辆,油锯78台,电锯5台,绞盘机18台,起重机1台,出河机1台,机动船5艘。这些设备的投产使用,大大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1965年生产木材66. 1万立方米,竹材100万根,锯材14. 1万立方米,胶合板807立方米,刨花板239立方米,松香364吨,栲胶31吨,软木砖3 946立方米,森工企业工业总产值(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 2 258.3万元。60年代以后,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实行计划生产,控制采伐,商品木材产量一直在60—80万立方米之间。
但是,在此期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刮“共产风”和搞“大炼钢铁”、“大办食堂”,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据贵州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的森林资源调查统计,“大跃进”期间,贵州消耗活立木蓄积量3 792万立方米。建立人民公社后,山林划归社有,社社竞相放采伐木材“卫星”,又使大片原始森林遭到砍伐。有的地方,林区公路没有修通,砍下的木材运不出去,大量的被困山腐烂。另外,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毁林开荒到处泛滥,1960—1961年全省每年毁林开荒面积达26. 67多万公顷。1963年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4年中共贵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的决定》,重申人民公社化以后新造的各种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同时,调低木材生产任务,控制森林采伐量,林业建设又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3.停滞徘徊时期(1966—1976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在严重的无政府主义状态下,林业机构受到冲击,规章制度打乱,科研教育受到干扰和破坏,乱砍滥伐森林成风,森林火灾不断,国家和集体的山林受到很大破坏,林业生产停滞不前。据统计,“文革”中平均每年森林火灾毁林面积5. 3万公顷以上,乱砍滥伐林木200万立方米以上,毁林开荒6. 67万公顷以上,而植树造林面积只在3. 33万—6.67万公顷之间徘徊。在“文革”后一段时期,由于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努力,用材林基地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1974年营造速生用材林1. 1万公顷,1975年造林1.31万公顷,1976年增到3.19万公顷。
4.持续稳定发展时期(1977—1990年)。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全党全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林业建设开始走上了持续稳定发展的道路。在这一期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转变指导思想。林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风险因素多,破坏容易恢复难,这些都严重地制约了林业的发展。然而,森林资源可以再生,投入小产出大,效益多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这些又为林业的发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从贵州山地面积占87%的实际出发,1986年省委、省政府确定了振兴贵州林业必须遵循的5条原则:
❶以营林为基础,把发展后备森林资源放在整个林业工作的首位;
❷坚持生态经济的原则,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起来;
❸遵循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采育结合,越采越多,青山常在;
❹遵循经济扶持的原则,变“重采轻予”为“轻取重予”;
❺遵循大林业的原则,实行地下、地表、地上立体开发。同时,还明确了发展林业生产必须坚持的“三个一起上”: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一起上;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一起上。
(2)落实山林权属。1980年贵州农村开始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了及时调整林业生产关系,1980年7月贵州省林业厅在台江县麻栗公社麻栗大队进行林业“三定”试点工作(即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同年8月,省林业厅党组向省委提出了《关于在放宽农业政策中解决好林业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省委于9月8日及时转发了这个《意见》,要求在调整生产队规模中落实山林权;从实际出发划好自留山;现有的集体山林要灵活采用多种形式管护责任制;集体的宜林荒山,应因地制宜实行包栽、包活、包抚育的造林育林责任制;巩固和发展集体林场。1981年1月14日,中共贵州省委发出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林业“三定”工作,规定了搞好林业“三定”工作的5条标准:
❶国家、集体、个人的山林权已经明确,有山林纠纷的已得到解决,并发了林权所有证;
❷有条件的地方给社员划定了自留山,并发了自留山使用证;
❸因地因林制宜建立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并发了山林管理责任证或签订了合同;
❹重大毁林案件得到了处理,制止了乱砍滥伐;
❺订立了乡规民约,制订了发展林业的规划,建立了“三定”档案。经过两年零8个月的工作,全省70%以上的县完成了林业“三定”。完成“三定”的生产队占应开展“三定”生产队总数的83%,给每个农户划了自留山3—5亩,全省共给农户划自留山42.27万公顷(习惯亩); 处理了4.5万多起山林纠纷,占山林纠纷总数的88%; 对集体山林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制订了乡规民约。经过林业“三定”,广大林农真正做到了山(林)有主,主有权,权有责,责有利,调动了他们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全省造林面积逐年提高,1981年13.458万公顷,1982年22.48万公顷,1983年40.11万公顷,1984年44.4万公顷,1985年44.97万公顷。1985年的造林面积为历史最高年。林业“三定”以后,涌现了一批造林重点户、林业专业户、林科户和联户林场,恢复和巩固了一批社队林场。截至1987年底,全省有林业重点户5 638户,林业专业户2 956户,林科户79户,联户林场1 617个,乡村集体林场(社队林场)2 772个; “三户两场”实有经营面积57.47万公顷,其中有林地33.27万公顷; 全年林业现金收入450.6万元; 完成造林面积4.27万公顷,占全省人工造林面积的22%。
(3) 改革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利润上交省财政,统收过多,管得过死,林区和林农得利很少。1980年,省人民政府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从“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从按“条条”分配改为按“块块”安排,确定收支包干基数。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调动地方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从1980年开始,贵州省首批确定锦屏、黎平、天柱、从江、榕江、台江、雷山、剑河、赤水、三都10个县为林区县,并提出了林区县“以林为主,林农牧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冲破了长期以来“以粮为纲”的老模式。同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产材县销售木竹产品超计划利润部分实行四六分成(省森工企业占四成,地县留六成); 产材县生产的等外材及梢头、枝丫、间伐小规格材,有权自主处理。1981年,木材统配政策进一步放宽: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林区县生产的规格材、楠竹,国家统购75%,25%作为地县自主材; 社员自有的木材,可以凭大队证明,由林业部门代销; 社队企业和社员利用自有木材加工的各种木竹制品,持生产队以上单位证明,允许上市出售。为了进一步搞活林区经济,增加了销售渠道。除原来的国营木材公司经营统配木材外,另外成立了集体性质的林工商公司,一方面利用地方自主材搞以木换粮、引资造林,一方面经营国营木材公司统配木材以外的等外材、梢头、枝丫、间伐小规格材,把90%以上的经营利润返还林区,返还林农,走以林养林的新路子。这样,原来统死的林区经济开始活跃起来。
(4) 放开木材价格。1985年,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进一步放宽林区政策,明确“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这是集体林区木材经营的重大改革。它冲破了延续30多年的木材统购统销体制,解决了长期以来难于解决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问题,促使森工企业经营转轨变型,走上“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路子。实践证明,价格放开后,林区增加了收入,林农多得了实惠。1987年,全省木材销售收入24 264.6万元,比1984年增加12 222.3万元,增长101.5%; 森工企业实现利润5 420万元,比1984年增加3 970万元,增长273.8%;上缴所得税2 520万元,比1984年增加1 751万元,增长226%; 上缴原木产品税2 425万元,比1984年增加1 491万元,增长159.6%。1984年林农向国家交售1立方米木材,平均收入54元; 1987年林农向国家交售1立方米木材,平均收入增加到250元,增长3.6倍。1987年,全省投放林区收购木材的资金总额为1.3亿元,比1984年增加1亿元。
(5) 搞活国营林场。国营林场是国家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是建设社会主义林业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力量。但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国营林场体制旧,政策“左”,管理乱,效益差。林场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林场的“大锅饭”,外无压力,内无活力,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有的林场每亩造林成本竟高达500元以上。为了增强国营林场的活力,搞活国营林场经济,在“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的经营方针指导下,作了一系列的改革。1985年3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国营林场(苗圃)若干问题的规定》,给了国营林场许多优惠的政策: 多种经营和间伐收入留场用于扩大再生产,免征所得税; 主伐的规格材30%留林场自主处理; 实行场长负责制,林场在生产经营、产品销售、非统配产品作价、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理、机构设置、劳动人事、工资奖金、联合经营等10个方面享有自主权; 可以充分利用林场范围内地上、地下、水面资源,大力发展农、林、牧、副、渔、工、商、服、运等各业; 可以跨出林场范围,与乡村联合造林,等等。从此,国营林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经营性采伐。到1987年底,全省国营林场开展多种经营项目70多个,已有12个林场开展了经营性采伐,林场经济收入普遍增加,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有11个场,30万—50万元的有6个场。从1988年起,全省各级国营林场又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还允许在国营林场内部试办家庭林场和联户林场,林场经济进一步搞活,逐步成为经营自主、经济自立、以林养林的经济实体。1987年,全省国营林场总收入达2 200万元,相当于国家当年投资的3倍,是1979年总收入308万元的7. 1倍;实现利润988万元,是1979年128万元的7.7倍。截至1989年底,全省有国营林场88个(其中:造林林场20个,经营林场63个,其他林场5个),经营管理面积21. 56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2.84万公顷),林木蓄积量609. 12万立方米,年末职工人数8 083人,当年现金总收入1 970.86万元。
(6)加强林政管理。木材放开经营后,林区经济进一步活跃,林农生活进一步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❶长期存在的超限额采伐仍难于控制,森林资源仍呈持续下降趋势,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❷林区经济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林政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❸森工企业多种经营发展缓慢,综合利用率低,后备森林资源跟不上。1987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南方集体林区出现的新问题,对有关林业政策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发出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贵州在贯彻中央指示加强林政管理方面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❶狠刹乱砍滥伐林木的歪风。1987年,全省共组织了185个工作组,1 564人,深入林区制止乱砍滥伐。立案1 880件,结案1 496件,逮捕毁林犯罪分子211人,拘留323人,查获木材21 626立方米,折款305.8万元,基本上刹住了乱砍滥伐的歪风;
❷严格执行木材采伐“一本帐”计划。“七五”期间,国务院批准贵州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活立木蓄积量305. 9万立方米。根据这个限额,实行全省采伐木材“一本帐”计划,确定全省年木材采伐计划为150万立方米,严格控制,不准突破。林业部门根据采伐计划和森林资源情况,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突破采伐计划的,以乱砍滥伐林木论处,同时要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当事人的责任;
❸整顿木材流通渠道。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未经林业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山直接收购木材。个别需要进山收购的,需经地、市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按县林业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限额收购。木材供应实行“先保省内,多余外销”的原则。林农自产的零星木材,可在指定的市场上凭证自销,私人一律不准贩运和倒卖木材;
❹充实林政管理机构。林政是一门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管理科学。1983年省、地、县三级林业部门开始建立林政管理机构,在重点林区的区、乡设置林管员和护林员,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林政管理体系。同时,强化木材运输管理,加强木材检查站建设。截至1988年初,全省计有林政工作人员1 319人,木材检查站235个,木材检查人员2 200人(含兼职),林管员1 618人。林政管理开始独立于营林生产和木材经营以外,形成一个体系,形成一股力量,使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经营严格置于林政的管理、监督之下。
(7)调整税费负担。木材放开经营后,中间环节过多,税费负担繁重,收费标准混乱,管理不严。木材放开经营前的1984年,销售1立方米木材各项税费总额合计30. 7元,占销售价的26.8%;木材放开经营后的1986年,销售1立方米木材各项税费合计总额上升到171. 1元,占销售价的39%。针对这一情况,做了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❶整顿林业费用。经国务院同意,从1988年4月1日起,南方集体林区统一收取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政管理费、林区管理建设费、市场管理费5种费用。中央对省的森工基本建设投资中断后,为了支持林业生产和扩大森林资源,适当提高了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由原来按收购价的25%改为按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更改资金为8%),向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纳。“两金”实行分级管理,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1988年4月1日以前,省30%,地20%,县50%; 1988年4月1日以后,省15%,地15%,县70%。林政管理费按每立方米木材3元收取。林区建设管理费按杉木每立方米10元,松木每立方米5元收取。林农进入指定市场凭证自销零星木材,市场管理费按不超过成交额的1%收取;
❷实行林价制度,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在木材销售收入中,林业部门从林农的林价中代扣30%作为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资金所有权仍归林农。林业工作站将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专户存入银行,待林农造林后,凭林业站的造林验收单到银行领取本金和利息。3年之后未造林的,县林业局有权将代扣的资金调整用于造林。贵州省规定的林价为:杉木每立方米90元,松木每立方米40元;
❸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从1988年3月1日起,除收取南方集体林区统一的5种费用外,对销往省外的木竹材,买方还必须交纳森林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销售总额计算:杉木为5%,松杂木、楠竹为4%,半成品、旧房木料、杉兜为3%;
❹确定国营森工企业所得税上交基数。1987年全省有国营森工企业115个,其中木材采运企业98个、木材加工企业8个、林产化学企业3个、其他工业企业6个,职工11 291人。1987年以前,国营森工企业按经营利润的55%上交所得税;1987年以后,以1986年利润额(或亏损额)为依据,剔除过量采伐、挖库存销售、平价转议价等不正常因素,确定了全省国营森工企业所得税上交基数为1 650万元。增收部分,主要留林业部门用于扩大再生产;
❺开辟发展林业的资金渠道。在“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循环、以林养林”的思想指导下,省委和省政府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开辟林业资金渠道:森工企业经营上交的利税,增收部分,一部分作为“四化”建设的积累,一部分返还于林; 每年安排30%的商品材,由县代购代销,免交所得税,所得收入全部用于造林、育林、护林; 国营林场可以进行经营性采伐,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后备森林资源; 积极争取和认真用好世界银行和国家用于发展林业的贴息贷款; 支农、扶贫等资金也要拿出一部分用于发展林业; 煤炭、城建、交通、水利、电力、铁道、旅游等部门,每年都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林业。
(8) 实行以法治林。1979年2月 2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根据《森林法(试行)》和有关精神,1981年5月2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原则通过了贵州省林业建设上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森林培育保护管理办法》。《办法》共7章49条,对森林管理、森林保护、造林育林、采伐利用、扶持社队发展林业等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生产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84年1月2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林业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林业十八条”)。《规定》在放手让千家万户承包开发宜林荒山、允许中幼林折价转让、引资造林、以木换粮、逐步改造林区纯木结构的民房等方面有一些新的规定。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森林法》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5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施行。1987年3月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暂行规定》,3月5日在《贵州日报》上公布。《暂行规定》共25条,在总结贵州省林业建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林业建设方针、森林的经营管理、保护、营造、采伐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用法律形式把成熟的经验固定下来了,是贵州省的一部林业大法。从此,贵州林业建设走上了以法治林的道路,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林业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林区生活秩序,制裁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9) 加强林业领导。林业是一项宠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重道远。搞好林业建设,非一家之所能,非一行之所及,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坚强的领导和有力的协调,依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全力支持。1986年省委和省政府提出“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一届党委、政府要绿化一座山”。县级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是: 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每年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 不突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森林生长量大于消耗量; 森林火灾毁林率不超过3‰; 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绿化目标责任制是考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当年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奖励; 连续3年完成任期目标,且成绩突出,有特殊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林业劳动模范”的光荣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当年完成任务不好的,要通报批评; 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黄牌警告”; 在任职期间,森林资源没有增长,对乱砍滥伐制止不力,毁林开荒严重,水土流失愈演愈烈的,不但不能继续任职,而且要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从此,省、地、县三级政府、农经委、林业部门的负责同志,积极兴办造林绿化示范点。截至1988年上半年,全省“三长”办点132个,造林5 133公顷,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的植树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