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依据法规,保护渔业生产秩序
1.宣传贯彻渔业法规。为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各级渔政管理站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举办渔政知识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渔业法规宣传。
在公安、司法等部门支持下,八五期间全市共查处渔业违法案件2 259起,打击渔业违法分子125名,罚没款227673元,没收非法船只1 470条,没收违章网具40000米,为生产者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通过普法教育和严格执法、北京市渔业违法案件大幅度下降,较好地保证了渔业生产的顺利发展。
2.合理利用和保护渔业资源。为保护渔业资源及保障渔业生产者权益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北京市对养殖和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养殖许可证”和“捕捞许可证”制度。对大中型水库和湖泊的捕捞,规定了不同范围的可捕标准,以保护鱼类资源。
在大中水库实行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规定每年4月20日—6月20日为禁渔期,并且规定每年七、八月禁止使用围网作业。禁渔区(地点、数量、范围)由各水库自定。
自50年代末以来,一直强调对危害水产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加以限制,对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毒鱼、炸鱼、电鱼严加禁止,根据不同水库类型,还规定了刺网、围网的网目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