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954年后的乡镇政权建设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宪法规定了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镇。根据宪法的规定,浙江省对乡镇基层组织及其职权范围作了调整。乡、民族乡、镇成为县以下区域唯一的一级政权,原农村区级政府一律改为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乡镇的政权组织,设立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关人民委员会。到1958年底,全省共设立2 936个乡镇人民委员会。
1.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每3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召集,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同时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❶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❷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❸批准农业、手工业的生产计划,决定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具体计划;
❹规划公共事业;
❺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
❻审查财政收支;
❼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❽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❾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❿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11)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12)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镇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2. 乡镇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委员会即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乡镇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这一时期,浙江省的乡镇人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比较完备的。乡镇人民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为乡镇长、副乡镇长及委员,其名额为3—13人。乡镇人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即为乡镇行使政权的机关。其职权是:
❶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❷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❸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❹管理财政;
❺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
❻管理公共事业;
❼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
❽管理兵役工作;
❾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❿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11)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一般设民政、治安、武装、财粮、生产合作、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任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委员会的成员一般5—9人,吸收乡镇人民代表、积极分子及有专长的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