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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 超购加价与奖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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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三) 超购加价与奖售政策

(三) 超购加价与奖售政策

60年代,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为鼓励农民增加生产,多向国家交售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和某些短缺物资,国家决定对农产品收购超计划部分实行加价和奖售政策。
超购加价指国家对以集体生产队为单位的农户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后多交售的部分,实行一定幅度的加价奖励。1960年12月,江苏省人民委员会通知:从1960年起,对多提供商品粮的生产队实行奖励,分别不同地区,人均向国家提供商品粮超过50公斤、75公斤、100公斤以上的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0%收购。其后几年超购加价政策又反复了几次。1971年,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5年不变,江苏省革命委员会通知:从这一年开始,超购部分按统购价加30%计算。1979年,超购加价再次提高到以50%计算。油料的超购加价从1959年开始到1979年,加价幅度也调整到50%。棉花的超购加价从70年代初开始,实际交售棉花超省规定的亩均基数的部分享受加价30%的奖励(包括直接交售的皮棉和交售的籽棉折合皮棉)。1985年,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以后,加价奖售政策改为按固定加价比例计价。
在按计划收购某些农副产品的同时,国家实行奖售平价物资的办法,作为按计划价格交售的农户的一种价格补偿。1961年,江苏对棉花等农产品实行了物资奖售政策,当时每收到50公斤皮棉,奖售粮食17.5公斤。1962年,除生猪以外,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一律奖售化肥。1973年,国务院统一规定了奖售的品种、范围和奖售标准,奖售物资为粮食、化肥、棉布三种。1979年以后,奖售的品种范围逐步缩小,只对国家定购的粮食、计划收购的棉花保留了奖售平价化肥和柴油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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