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安置与救济
1961—1963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整顿、提高”的方针,浙江省精减了全民所有制职工67万余人。根据国务院1962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精减下来的职工主要安置到农村。被精减的老弱病残职工,凡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病残职工,作退职处理,其中家庭生活有依靠的,按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 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另按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1962年,全省发放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3.81万元,被救济的有581人,其中按原标准工资30%救济的371人、家属210人。
1965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当年,浙江全省按原工资40%发放的救济费11.07万元,医疗补助费6 329元,家属救济费9 592元,受救济老职工916人。对其他精减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费7. 29万元,受救济者1 35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除按原标准工资40%发放的救济费外,其他救济工作基本处于停顿。
1979年2月,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精减职工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由地方财政拨款100万元,对生活困难的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一次性救济,救济重点主要是年老体弱、长期患病或旧伤复发不能参加劳动、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对人口多、劳力少或因病灾生活确有困难也可酌情救济,救济面一般不超过精减老职工总数的50%。当年,全省按精减退职老职工原标准工资40%发给救济费达66. 25万元,受救济职工3 243人,补助医疗费6.25万元;发给其他精减退职老职工一般救济费119. 66万元。1985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本着改善生活的原则,发出了《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10月起,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8—10元; 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除每人每月发给物价补贴5元外,每人每月增发生活困难补助费3—5元。当年,全省发放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356. 6万元。1988年8月,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又联合发出通知,对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由各市、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增发生活补贴费标准。1992年,全省有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4 397人,享受定期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1.41万人,全年发放救济费1 00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