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建立集体积累机制
1. 农业发展基金制度。1987年1月,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发出了“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先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以工补农能力强的乡(镇)村,试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制度。“通知”提出,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采取多方面、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并且规定: 将各县(市)核定的乡镇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元;向农村户办和联户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以及从事其他非农业经营的农民收交贴农金,这些资金均全额列入农业发展基金;农业承包款、返回的造地费的部分或大部也转为农业发展基金。基金的使用,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两种办法,主要用于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业服务以及扶持种粮养猪等专业大户,发展规模经营。县、乡(镇)、村各级都要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逐步健全各项制度。到1992年,全省县 (市)、乡 (镇)、村 (社)三级共有20 248个单位建立了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当年筹集资金5.86亿元,加上上年结转的2. 36亿元,共有可使用资金8. 22亿元,比1988年增加7. 6倍;当年实际投放农业的资金5. 56亿元,其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3.06亿元,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0.77亿元,补贴商品粮猪0.4亿元,农业发展基金在增加农业投入中已经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合作基金会制度。浙江省农村的合作基金会,在80年代初就开始探索,1987年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受到重视,90年代初期有了较大的发展。建立合作基金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管好用活集体资金,通过内部的资金融通,挖掘农村资金潜力,增加农业资金投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开始是以村(社)办合作基金会为主,后来发展到以乡(镇)办为主。融通的资金渠道也是逐步增多的,开始主要来自村(社)和原生产队的集体积累资金,后来又纳入各项代收代管的资金、自身积累的资金,有的地方还试行股份合作制,吸收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资金参股。合作基金会的收益分配,按照“统筹兼顾,少留多分,按股分红,保证兑现”的原则,一般返还给资金所有者的部分占60%以上。合作基金会均建立专门组织机构,乡(镇)成立合作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村(社)成立管理小组,也有的设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订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二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合作基金会不设金库,资金的收付均通过银行、信用社帐户。资金的投放坚持“小额、短期、高效”的原则,并建立“三查”制度,即担保、审批与公证制度,催款与逾期罚息制度,会计核算和审计稽核制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据浙江省农业厅1992年底的统计,全省已建立乡(镇)合作基金会147个,有1 562个村(社)入会;建立村 (社) 合作基金会1959个,还有1 919个村(社)采取其他形式开展集体资金融通。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共拥有可融通资金5.29亿元,还回收了被占欠的集体资金835万元。在资金使用上,全年共投放资金5.35亿元,其中投放给农户1.45亿元,占27.1%;投放给乡村办企业2.98亿元,占55.7%;投放给农业服务组织0.9亿元,占17.2%。全年共获得融资收益1 921万元,返还给资金所有者1 127万元,约占60%。壮大了集体经济,增加了农民收入,对稳定农村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劳动积累制度。早在60、70年代,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曾普遍推行过劳动积累制度,80年代初期,土地承包到户后,很少组织较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制度也随之中断。
1983年1月,中共浙江省委在工作会议上,重新提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均应建立必要的劳动积累制度。1986年12月召开的省委工作会议上,对劳动积累制度又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每个农民每年必须承担二十个义务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交通设施建设。”到1992年,全省建立劳动积累制度的村 (社)达25 317个,占总村数的59%,比1987年增加2倍多; 全年共投入劳动积累工 (日)16 743万工,还有无力投工的农户交纳现金折合的3 188万工 (日),两者合计比1987年增加7.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