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伤残军人的抚恤优待
革命军人的伤残抚恤待遇,按其伤残性质、伤残等级和有无固定工资收入而确定。区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
1990年财政部、民政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的保健金标准,其全年的标准金额是:特等216元;一等184元;二等甲级140元,二等乙级122元;三等甲级98元,三等乙级82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享受一些比较重要的优待,如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职工的医疗规定办理,在伤口复发治疗期间,其工资与生活困难等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同等待遇。领取伤残抚恤多的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论是伤口复发还是患病,在指定的医院治疗,并给予公费待遇。三等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看病所付医疗费由所在区、县民政局负责,其他疾病治疗支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所在区、县民政局酌情补助部分。革命伤残军人持证乘坐国内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准予优先购票,减收票价50%;乘坐民航客机减少票价30%。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