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甘肃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长期以来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实行区别于汉族,适当放宽,由民族自治地区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政策的原则。70年代末张家川等县在高孩次回族群众中开始落实避孕措施。80年代初甘南藏族自治州提出少数民族地区实行 “一、二、三”的生育政策。即州内汉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藏族干部、职工、居民及农区、半农半牧区的农民群众,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居住在牧区、林区、边远山区的藏族群众,一对夫妇可生三个孩子。这一主张较早提出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分类指导的思想, 为省内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经验。此后各民族自治地方计划生育政策均按这一思路实行。省内藏族、东乡族、裕固族、保安族、撒拉族、哈萨克族、蒙古族农牧民均实行部分或全部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