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补助
1950年开始,国家对回乡革命残废军人和家居农村的无依无靠烈、军属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后,将定补对象扩大到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中失去劳动能力而子女确实无力抚养的父母和配偶,无人、无力抚养的16岁以下的子女,生活困难的退伍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85年7月1日起,对不在职的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退伍老红军改为定期抚恤,不再给定补。
1981年始,自治区各地结合开展扶贫工作,把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列入扶贫对象予以优先扶持,扶持具有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优抚对象及早脱贫,同时扶持有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优抚对象尽快发展生产,勤劳致富。1984年农牧区有优抚对象3 730户,经过扶持,当年就有2 874户脱贫致富,其中有1 674户发展为专业户。1995年,全区农村的扶贫优抚对象共有1.1万户,经过扶持,有8 816户摆脱了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