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租减息
在反奸清算斗争的同时,根据群众的要求,各地先后开展起减租和增加工资运动。普遍实行了“二五”减租(即死租按原租额减租25%);地租一律改为秋后交租(即下打租),禁止预收地租的一部和全部(即上打租); 废除押租制及实行减息为一分半。1946年2月,延边地区专员公署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指示,制定并公布了《延边专区租佃条例》。《条例》规定:“死租,按原租额减租25%,因天灾人祸,收成之全部或大部被毁时,得停付或减付地租;活租,出租者上等地得37%,中等地得30%,下等地得22%”。《条例》没有强调保证地主的地权、财权,而对承租人的承租权,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租地,为安定租佃关系,提高生产,奖励订长期契约; 禁止借口自耕收回土地,暗行出租或任其荒芜以及假典假卖之行为”。“出租人典卖其土地,原承买承典人,若不自耕或雇人耕种时,原承租人有依原约,继续承租权”。《条例》既规定了减租,又保证了交租。
减租减息,不仅对稳定租佃关系,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起到了一定作用,而且对启发农民主要是贫农和雇农的阶级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地方由于农民受几千年封建剥削压迫的影响和敌伪的长期统治,有着许多顾虑,如怕“变天”等,加之地主利用哄骗、威胁、拉拢等手段,致使群众没有充分发动起来,减租减息和增加工资的斗争,未能深入广泛地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