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人民公社
对那些不顾客观实际建立的高级农业社引起部分社员 “拉马退社”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 还没有来得及认真总结整顿, 在 “左” 的思想指导下, 又采取小社并大社的办法建立人民公社。从中共中央发布 《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之日起,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黑龙江省农村就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展, 刮起了 “一平二调” 的 “共产风”, 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生产力, 经济出现困难。1960年11月3日, 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 (即 “十二条”), 特别是1961年3月党中央制定的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草案)》, 并经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 从而确立了 “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的体制。这种体制在黑龙江省一直延续到1982年实行农村经济改革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