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是目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人是目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的重要伦理学原则。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第81页)它的意思是要把人当作目的,不能当作手段。康德同一切理想主义者一样,把人看作理性的动物或理性存在物。理性者的基本特征是具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理性的自决实践能力,这种自决能力的最终依据是目的。康德所说的目的,不是通常所说的主观目的。在他看来,如果目的是主观的,那就意味着它只是作为行为所要达到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行为之所以可能的条件而成立。因而它必然是特殊的、偶然的,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只有相对价值,而不具有绝对价值。如果目的是纯然出于理性,那么它就是适合于一切有理性者的目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客观的目的。这个目的作为实践原则,抛开一切主观的、特殊的、偶然的目的,即抛开一切实质的目的,只保留纯形式的原则,因而构成意志的普遍必然的、客观的根据。这种以理性自身为目的的目的,就具有绝对的价值。它自身就是目的,而不以其他任何对象为目的;它自身就具有价值,而不因其他条件而具有价值,它是一切作为手段或工具的目的的价值根据。因为人是唯一的理性存在,所以以理性自身为目的,就是以人自身为目的。即是说,人是目的,而不是供那个意志任意使用的工具。世界上的一切只有相对于人来说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没有价值。同样,单纯的爱好和需要,离开理性就没有价值。人不值得为爱好而爱好,为需要而需要。人就其本性来说,是一个理性的存在,是具有绝对目的意义的存在。所以,一切道德法则和义务要求之所以应该如何,不是基于其他任何目的,而只是为了人本身,以人为最高绝对目的。根据康德提出的“普遍立法原则”,个体的人应该按“绝对命令”而行动,这使人又是工具和手段。为了解决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和工具的矛盾,康德又提出了“意志自律”的原则:“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必定表现为定言命令,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任何客体都不能规定它,它也就是作为自律性。”(《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98页)就是说,人作为理性存在者,自己为自己立法。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而其执法,并不是被动地作为手段“必须如此”,而是自在自觉和自主的“我意如此”。在这里,人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绝对服从而又法由己立。这样也就解决了目的与手段的对立。康德最终坚持的是“人是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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