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保护时期(1973—1997年)
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后,青海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青海省计委设立了 “三废” 治理领导小组,1974年改名为省革委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1979年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全省各市、地、 县也相继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 当时仅以工业“三废” 的综合利用与治理为工作重点。 对减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了积极作用。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颁布以后, 青海省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条例, 同时也制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加强了环境建设与管理, 在草原保护、 防治环境污染、 建设生态农业、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取得较快发展。 使农业环境恶化得到延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