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公社的调整
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而形成的“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以及经营管理方式、劳动组织形式和分配制度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给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在1958年11月召开的郑州会议上,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提出并讨论了人民公社整顿问题。1958年12月16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第八届全委(扩大)会议,贯彻在武昌召开的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9年1月19日,中共辽宁省委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人民公社的指示》。从1958年末到1961年初,全省农村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对农村人民公社普遍进行了整顿。在整顿中,初步纠正了“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甚至“立即进入共产主义”这种急于过渡的错误;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基础,至少坚持7年不变;规定不得取消社员的小自由和小私有,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清算人民公社建立时“一平二调三提款”的旧帐,先算国家、公社和基本核算单位之间的帐,从上到下把帐算清;检查大跃进以来的农村工作,揭露和批判了农村普遍刮起的共产风、命令风、浮夸风、特殊化风和瞎指挥风。
但是,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批判纠正“左”的思想,这期间对人民公社所进行的调整并不彻底,人民公社在体制、管理、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未有效解决。1959年7月,中共中央在庐山举行八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为保卫党的总路线,反对右倾机会主义而斗争》的决议。中共辽宁省委8月24日召开一届十一次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八届八次会议精神,全省广泛开展了一场“反右倾”斗争。人民公社所进行的调整,被“反右倾”浪潮所淹没,农村“共产风”、“一平二调”的错误开始抬头,在所有制方面搞“过渡”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纠正,公共食堂仍然继续在办。1960年1月3日,辽宁省召开农业群英大会和农村工作六级干部会议,指出“人民公社由目前的基本队有制要过渡到基本社有制,将来还要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这是人民公社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求“积极发展壮大公社一级经济”,认为“这是实现基本队有制向基本社有制过渡的决定条件”。在所有制过渡问题上,只是强调不要“过急”,不能采取“一平二调”,不要削弱生产队的经济力量。但在管理体制上,仍然要求集中统一,生产大队、生产队必须服从公社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动。在分配制度上,要求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供给部分占分配总额30%为宜”。同时,认为“农村公共食堂是巩固人民公社的主要阵地”,要求“开展一个大办农村公共食堂的群众运动”,争取在一二年内使参加食堂的人数占全省农村总人口的90%以上。1960年5月14日,中共辽宁省委发出《关于办好农村公共食堂的指示》,要求各市、县委,直到农村党支部“都要迅速地无例外地大抓一下农村公共食堂工作”,“把劳动力食堂提高发展为全民食堂”。可见,这一时期由于受反右倾思想的影响,“左”的错误刚刚开始纠正即被反右倾所冲击,对人民公社的调整也比较含糊,左右摇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61年1月25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贯彻中共八届九中全会精神和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在全省农村开始了整风整社工作。同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在广州举行工作会议,讨论和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纠正了社队规模过大,管理体制过于集中统一等问题。根据中央指示,中共辽宁省委于4月14日发出《关于调整农村人民公社规模的意见》,提出人民公社规模,一般应相当于1958年5月并大社后的大乡,全省农村人民公社由现在的474个,计划调整到1 100个。从此,人民公社进入了实质性调整阶段。1961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工作会议,会议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这是对人民公社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修正草案》不仅解决了人民公社规模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而且取消了原《草案》中关于实行公共食堂和供给制的决定。1961年6月24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传达贯彻中央5月北京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从1961年3月到1962年6月,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全省对人民公社在许多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
❶调整人民公社规模。农村人民公社由1958年的474个调整到1 141个,社的规模由平均每社6 816户缩小到3 027户;生产大队由3 882个调整到14 241个,平均每个大队由832户缩小到242户;生产队由36 277个调整到96 930个,平均每个生产队由89户缩小到36户。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规模调整后,基本恢复到人民公社建立前初级社、高级社的规模,基本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
❷调整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将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改为以生产小队为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各市、区党委的指示》 和 《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全省进行了核算单位下放工作,基本核算单位普遍由生产大队改变为生产小队。
❸在分配制度上取消供给制,实行按劳分配。停办公共食堂。强调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要求党政干部做到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❹落实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等政策。省委规定凡群众要求分一些自留山的,应当允许。自留山的数目一般平均每人以不超过0.13公顷,平均每户不超过0.7公顷为宜。同时规定 “畜牧业经营管理可以采取公有私养、公有公养等多种形式”。牲畜交易市场也开始放开。1962年6月2日,中共辽宁省委发出 《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指示》,要求凡在拔 “红旗”、“反右倾”、整风整社、民主革命补课运动中批判、处分错的干部、党员,都要预以甄别平反。因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粮食市场、“八字宪法”等有意见而受到批判和处分的人也一律平反。实践证明,这些重大调整,在当时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