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业户和私营经济
经过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四川农村初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格局。双层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经营以及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合经营等,体现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既统一又分离,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随着户营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商品生产专业化的发展,以发展商品生产为主要特征的专业户应运而生。根据各地自定的标准统计,1982年全省专业户占总农户的4%;1983年3月时上升到5.3%;1984年6月共有专业户263万多户,占总农户的13%,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占38.15%,养殖业占28.35%, 加工业占9.94%, 编织业占2.21%,采集业占0.89%,运输业占4.18%,商业服务业占7.09%,其它占9.19%。同时涌现了一批专业大户。以后全国统一规定了专业户的标准,即❶家庭主要劳力或多数劳力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活动时间在60%以上;
❷专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60%以上;
❸专业产品商品率达80%以上(粮食专业户60%以上);
❹出售产品收入(包括服务性收入)高出当地(县)平均水平1倍以上。按照这个标准来统计,四川农村的专业户1984年为19.71万户,1985年为12.27万户,1986年为14.44万户,1987年为15.69万户。
随着农村政策的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到1991年底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农村个体工商户达111.526万户,从业人员138万人,自有资金2.5亿元;总产值为22亿元,销售总额64亿元,零售总额57亿元。其中,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业性的私营企业有3 726户,共雇工53 581人,投资8 840万元,注册资金34 328万元,总产值57 046万元,销售总额24 320万元,税收1967万元(占全省工商税收的0.16%),其中有7户创汇户,共创外汇852万元(折人民币)。
过去,四川农村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基本上属于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一些少量的手工劳动工具(如锄、犁、耙等),据省农调队抽样调查,1981年时农民家庭私有的30元以上的生产用机具原值人均仅1.4元。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这一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农村体制改革前的1978年,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农民汽车、排灌动力机械、碾米磨面加工机械等全属集体所有,属农户所有的全无;到1985年,这些机械属农民私有的分别达13 846台、123 782台、11 637辆、104 219台、275 629台,分别占总数的64.3%、92.3%、68.3%、45%、69.1%。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1985年四川农村人均生产性固定资产年末原值268.60元,其中属乡级所有44.15元、占16.43%,属村级所有23.17元、占8.62%,属村民组级所有15.20元、占5.65%,属联合体所有4.05元、占1.5%,属家庭所有182.03元、占67.76%。以后随着乡办骨干企业的增加,各级占有比重虽有变化,但仍未改变多种经济成份并重的格局。据省农牧厅统计,1990年末全省农村共有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1 474 314万元,其中属乡村集体企业所有的有643 485万元,占43.6%,村以下集体经营的有123 323万元、占8.4%,联户企业的有19 417万元、占1.3%,农户家庭自有的688 089万元、占46.7%。
农户收入结构的来源,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抽样调查,农村改革前的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27.10元中,从集体得到的78.80元、占61.9%,家庭副业生产收入37.20元、占29.2%,其它收入11.10元、占8.9%。但到普遍实行“大包干”后的1984年,收入结构就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86.76元中,来自集体的13.13元,占4.6%,比重下降57.3个百分点;来自经济联合体的0.53元,占0.2%;来自家庭经营的244.80元,占85.3%,比重上升49.3个百分点;来自其它非生产性收入28.30元,占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