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理顺关系
农产品价格调整主要是调高国家收购的农产品价格,解决定价不合理的问题,理顺与放开的农产品价格和购销价格倒挂的关系, 其中重点是解决粮食价格长期不反映价值的问题。1979—1995年,福建农产品价格体系改革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9—1984年,改革方针为“以调为主”。1979年, 国务院决定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等18类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价幅度为22%。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福建次年又陆续提高了大豆、黄麻、烟叶等一些较次要的农副产品价格, 对供求矛盾较突出的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分别再次提价。三级籼稻每50公斤统购价从9.5元调为11.55元,提幅为21.5%,超购价比原统购价提高30%。以后又经过几次调升,1987年国家确定福建粮价每50公斤为18.2元,省里在此定价的基础上增加价外补贴0.96元, 每50公斤共为19.16元。
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的价格,逐步给予放开,改为指导议价或实行自由议价。以此相适应,1979年11月,福建对猪牛羊肉、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和其他相关食品的零售价格也适当提高。1984年与1978年比较,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了66%,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提高11%,长期积累起来的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第二阶段从1984年开始, 农产品价格改革实行“以放为主”的方针,当年首先放开水果、水产等鲜活产品价格,不再统一规定具体价格。1985年放开了集体木材购销价格, 改为指导价格。由于粮价还明显偏低,1985年与1986年粮食连续减产,为此进一步对粮食购销价格和甘蔗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其中,粮食收购实行“倒三七”比例价(30%按原平价,70%按加价计算),同时决定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即每50公斤稻谷在收购价基础上补贴优质化肥等差价。除了重点调高粮食收购价外,糖蔗、烟叶等产品收购价格也相应分步提高。到1989年,福建除对计划购销的粮食、油料、甘蔗等极少数农副产品继续实行计划定价或指导价外,绝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已经放开,实行自由议价。商品价格的变动开始较具体地反映农副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从1985年到1989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又提高120%, 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提高50%, “剪刀差”进一步缩小。
在提高粮价的同时,1988年福建适当提高计划内定量口粮销价, 全省平均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统销口粮每50公斤价格从14.4元提高到30.4元,城镇由14.2元提高到30元,面粉销价由17元提高到32.8元。这一年粮食定量供应价格的提高在全国创造了两个先例:
❶和广东一起率先在全国进行粮食销价改革;
❷自1966年以来的首次粮食销价改革,为全国粮食价格改革积累了经验。之后,全省又分别于1991年和1994年提高粮食销售价格。从此,结束了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历史, 以粮食为代表的不合理农产品价格体系得到了合理调整。
1979年起,水产品收购、销售价格提高幅度较大。1979年4月省管水产品收购价提高33%,全省收购价提高20.2%; 11月全省销售价提高30%。据调查统计,福州市场16种水产品的零售价,1979年11月比1957年提高59.1%,比1952年提高74.5%;福鼎、霞浦、平潭、惠安、东山等5个主要产区, 18种水产品收购价,1980年比1957年提高83.1%,比1950年提高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