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购销阶段(1949—1952年)
青海省1949年粮食总产量仅29.5万吨,人均占有粮食210千克。这一时期,省内粮食商品交换主要有两个中心市场:
❶以西宁为中心,辐射周围农业区县城和重要集镇的粮食集市的贸易;
❷以湟源县城为中心的连接农业区和牧业区的集散市场。经营活动通过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自发进行调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省内人口增加较快,特别是吃商品粮的人口增长更快,1952年比1949年净增加粮食供应人口3.5万人。土改以后,农村粮食消费水平提高,粮食的商品率相对降低,1952年,全省人均占有粮食230千克,比1950年仅增加了18千克,增长幅度为7.8%,同期粮食销售量增长了2.2倍,产需矛盾逐渐突出。这一时期,国营粮食商业基础薄弱,还不具备调控粮食市场的力量,私营粮商趁粮食供不应求之际,进行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引起了整个市场物价的波动,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危害。1950—1952年,中共青海省委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在粮食工作上采取了以下几项重要措施:
❶建立粮食管理机构,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1952年12月,中共青海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原青海省财政厅粮食局与省商业厅所属的原青海省粮食公司合并,成立政企合一的青海省粮食局,统一管理全省的粮食工作。同时组建州、县两级粮食局(科) 36个,粮食职工队伍扩大到1 135人。
❷加强公粮征收,实行统一调度。国家在对公粮的征收、调度和使用上,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在确保军需支前和各项事业用粮的同时,把公粮的节余部分划拨为贸易粮,作为国营粮食商业调节供求、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的主要物质力量。1950—1952年,全省从公粮节余中平价拨贸易粮1.136万吨,年平均3 790吨。
❸促进国营粮食商业逐步占领粮食市场。1952年秋,全省国营粮食商业收购网点发展到93个,其中农业区79个,牧业区的小块农业区14个。国营粮食商业认真贯彻执行“是粮皆收”的方针,积极收购农民的余粮,有力地打击了一些私营粮商的投机倒把活动,保护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平抑了粮价,稳定了市场,巩固了工农联盟。
❹对私营粮商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从价格和经营范围上予以限制。1951—1952年春,通过“反偷税漏税、反行贿、反投机倒把、反盗窃资财、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 (简称“五反”)打击了粮商的“五毒”行为。初步建立了在国营粮食企业领导下的包括供销社、私营粮商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粮油购销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