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粮食购销体制
这一时期的粮食经营政策,主要靠掌握好两个环节:
❶规定适当的公私经营比重,加强国营粮食商业在市场上的领导地位;
❷掌握合理的价格水平,发挥国家牌价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
1. 预借粮草。1949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即开始向农民征借粮草,为过境人民解放军部队和当地政府机关供应粮食、马草。1949年5—9月,全省布置征借任务24万吨,实际完成15.85万吨 (柴草折粮包括在内)。
2. 征收公粮。1949年9月30日公布《浙江省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采取自上而下派任务与自下而上自报公议相结合,评定田等,逐户计算负担,发动群众完成。当年共征收粮食87.45万吨(包括征收土产、代金、杂粮折算在内),较中央财政部分配给浙江的85万吨超过3%,是华东地区要求浙江完成90万吨的97%。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1950年6月,各地成立土地整理委员会,开展土整工作,清查黑地,进行评产议租。其时,农业税主要由地主、富农负担,贫农负担较少,雇农基本上没有负担。据调查,征粮负担为:地主53%—97%,富农40%—78%,中农20%—25%,贫农10%—13%。1951年制定《浙江省1951年农业税施行细则》,实行无免征点的缓进的累进税制。1952年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税,使征收负担更趋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