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收购
从1979年起,粮食统购体制开始松动,由严格地统购制改变为统购和议购相结合的办法。
198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对稻谷、小麦、玉米和主产区的大豆实行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自由上市,形成了粮食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计划销售与市场销售相结合的粮食购销双轨制。
1985年3月25日,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调整农村经济政策的精神,下发了《关于下达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决定从1985年粮食年度(4月1日)开始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实行合同定购的粮食为稻谷(含粘谷)、小麦、玉米、高粱(只限米高粱)、谷子、大豆,其他品种实行议价收购。国家核定吉林省合同定购粮食625万吨(其中稻谷85万吨、大豆30万吨)。省对各地区分配了合同定购指标。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格,小麦、稻谷(含粘稻)按“倒二八”比例计价,玉米、高粱、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大豆仍按原收购价收购。小麦、玉米、稻谷、大豆,超过合同定购的部分,由生产者自行处理。国家实行保护政策,如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时,生产者愿意卖给国家,粮食部门按原统购价收购。不实行合同定购的其他杂粮、杂豆和超过合同定购的高粱、谷子全部放开,自由购销,多渠道经营。
1986年以后,国家又对粮食购销制度改革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减少了合同定购粮食的数量,扩大了市场收购。1987年,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食油,收购、销售、调拨包干,核定吉林省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原粮43亿公斤,省加系数,对各地、市、州包干的合同定购任务为47.3亿公斤,食油收购包干数为7 000万公斤。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和调动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积极性,从1987年起,中央还专项安排了一定数量平价化肥,柴油和预购粮定金与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挂钩(简称“三挂钩”)。1987年1月25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6号通知,省粮食厅、省供销社和省石油公司《关于粮食合同定购实行粮肥、粮油挂钩有关具体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挂钩品种为合同定购内的玉米(含定购的高粱、谷子)、小麦、水稻、大豆、葵花籽。对放开的其他粮油品种,不实行挂钩办法。挂钩的标准,玉米每百公斤挂标准肥6公斤、柴油3公斤;水稻、大豆每百公斤挂标准肥8公斤、柴油3公斤;葵花每百公斤挂标准肥8公斤。
1988—1990年,吉林省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一直稳定在46.5亿公斤,定购品种缩减为玉米、水稻、小麦三个品种和大豆。1990年,根据中央规定,又将“合同定购”改称为“定购”。
(一)粮食收购
新中国成立后,宁夏的粮食收购经历了市场收购、统购和合同定购三个阶段。
1.市场收购。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除征收秋季公粮外,粮食在集市上自由流通。为掌握必要的粮源,平抑粮价,1950年5月成立宁夏省贸易公司银川粮食公司(1951年改为中国粮食公司宁夏省分公司),介入市场,收购粮食。1950—1952年共征购粮食1. 51亿公斤,每年平均0.5亿公斤。
2.统购。1953年11月起到1985年,在实行粮食统购政策的32年中,根据粮食生产、消费情况,本着合理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关系的要求,1953—1957年先后实行了动员收购、比例计购、三定等具体政策,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粮食增产,收购增加,城乡人民生活都得到了适当安排。1958年“大跃进”中,指导思想上急于求成,浮夸风盛行,高估产量,盲目提高粮食收购计划,并层层落实到基层单位。不少生产单位把部分口粮、种子作为商品粮交售。当年收购贸易粮2. 24亿公斤(折原粮2. 6亿公斤),占粮食产量的37.3%。1959年,全自治区年度征购贸易粮2. 66亿公斤 (折原粮3.05亿公斤)。征购占产量的48. 1%。1958年和1959年两年,由于征购粮食超过了农民承受能力,农业生产力遭到了破坏,加上其他原因,从1959年起,连续4年粮食严重减产。为了恢复农业生产,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调整征购政策,大幅度减少征购任务,减轻农民负担。1961年,粮食征购任务减少为1.25亿公斤,比1959年征购任务减少了53%,1962年再次减少0.7亿公斤,比1959年减少了74%。公粮征购任务减少后,留给农民的粮食相应增加,1959年全自治区农村留粮3.29亿公斤,1961年增加为3.42亿公斤,1962年增加为3.97亿公斤。从1963年起,全自治区粮食生产走出低谷。农村留粮增加到5.97亿公斤。为了稳定农民负担,从1965年起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3年,超产超购政策,到1975年届满。1976年起继续推行一定5年政策。1980年7月中共自治区党委决定,自1980年起西吉、海原、固原、隆德、泾源、同心、盐池7县及中卫、灵武两县的山区实行粮食免征购,社队如有余粮出售,则按议价收购,以促进山区人民休养生息。对历年提供商品粮多的川区8个县、市和区属国营农场,自1980年起不再根据产量布置当年粮食征购超购任务,根据近3年实际,将征购超购一次定死。5年不变,每年1.48亿公斤,其中征购9 310万公斤,超购4 690万公斤。实践证明,粮食征购超购一定几年不变政策的实施,稳定了农民负担,较好地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
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和逐步解决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状态,从1961年起全面、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和加价幅度。1961年6月,27种粮食的平均统购价格提高了24.1%。1966年8月,29种粮食的平均价提高了18.6%。1979年,47种粮食的平均统购价提高了22%,超购粮加价幅度1960年为10%,1965年提高为12%,1968年提高为30%,1979年提高为50%。同时还奖售棉布、自行车等工业品。为弥补粮食收支不足,自1963年起,开展了议价经营。由于对市场缺乏正确认识,粮食议购时放时收,“文革”开始后基本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领导对市场的认识逐步提高,自1980年恢复议购后,收购量大增,既为农民出卖余粮带来方便,增加了农民收益,企业也获得较好的收益,自1963年经营议价粮开始,到1984年,共收购议价粮3.47亿公斤。
3.合同定购。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在实行合同定购政策期间,除提高收购价格外,计价办法有了很大改变,即按“倒三七”比例计价(30%统购价,70%超购价)。到1993年,共收购粮食39.6亿公斤(其中议购8.4亿公斤),每年平均4.4亿公斤。除合同定购任务外,还采用“议转平”的办法,下达议转平收购计划,进入平价库存。
统一收购政策取消后,结束了由国营粮食部门单一经营粮食的格局。在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完成后,国营、集体、个人都可经营粮食,粮食流通十分活跃。
1953—1993年平价、议价粮食收购情况,见表8-2-1。
表8-2-1 1950—1993年粮食收购情况
单位:万公斤
年度 | 合计 | 平价 | 议价 |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 3 719 5 345 3 310 9 673 15 074 15 120 16 469 18 072 22 449 26 640 13 853 12 914 7 711 | 3 719 5 345 3 310 9 673 15 074 15 120 16 469 18 072 22 449 26 640 13 853 12 914 7 711 | |
1963 1964 | 13 052 14 098 | 11 576 13 362 | 1 476 736 |
年度 | 合计 | 平价 | 议价 |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 14 871 14 061 15 203 10 871 13 678 9 665 13 947 13 981 14 884 23 091 22 728 10 146 16 105 | 13 513 13 219 15 040 10 818 13 654 9 656 13 942 13 974 14 867 22 978 22 676 10 145 16 105 | 1 358 842 163 53 24 9 5 7 17 113 52 1 |
1978 1979 | 19 420 13 827 | 19 418 13 790 | 2 37 |
年度 | 合计 | 平价 | 议价 |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 18 987 26 376 31 861 38 853 45 900 29 382 39 644 46 984 43 697 46 351 60 367 49 174 45 163 35 480 | 15 858 16 604 18 356 36 560 44 749 25 443 31 453 41 983 32 045 35 686 56 930 39 454 31 322 17 918 | 3 129 9 772 13 505 2 293 1 151 3 939 8 191 5 001 11 652 10 665 3 437 9 720 13 841 17 5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