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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立法机关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立法机关

1.中央立法机关的沿革

名 称存 在 时 间
中华民国参议院中华民国参议院迁北京后,于1912年4月29日开院,至1913
年4月8日正式国会开幕时自行解散。




第一期常会1913年4月8日至同年11月15日在北京开会,1914年1月
10日被袁世凯非法解散。
第二期常会袁世凯死,黎元洪继任大总统,申明恢复元年《约法》,继续
召集国会。1916年8月1日至1917年6月12日在北京开会,6
月12日被黎元洪非法解散。
非常会议1917年8月18日,孙中山宴请南下国会议员,决定在广州开
国会非常会议,并发表宣言。非常会议存在于1917年8月25日
至1922年6月16日,因陈炯明叛变而事实上结束。

名 称存 在 时 间




续第二期常会1922年6月13日黎元洪下令撤销1917年6月12日的“解散国会
令”。 8月1日复会,继续1917年的第二期常会。9月18日
第二期常会闭幕。
第三期常会于1922年10月11日开幕,至1924年11月24日段祺瑞就任临时
执政时消灭。





政治会议为袁世凯所组织, 存在于1913年12月15日至1914年6月20
日。
约法会议为袁世凯所组织,存在于1914年3月18日至1915年3月18
日。
参政院为袁世凯所组织,存在于1914年6月20日至1916年6月29
日。
国民代表大会为袁世凯所组织, 进行所谓国体投票, 1915年10月投票推
戴袁世凯为皇帝。
临时参议院为段祺瑞所组织,存在于1917年11月10日至1918年8月12
日。
第二届国会(新国
会、安福国会)
为段祺瑞所组织, 存在于1918年8月12日至1920年8月30
日。
善后会议为段祺瑞所组织,存在于1925年2月1日至同年4月21日。
临时参政院为段祺瑞所组织,存在于1925年7月30日至1926年4月2日
日。
国宪起草委员会为段祺瑞所组织,存在于1925年8月3日至12月12日。

2.第一届国会组织

区别官 称员额说 明


议 长
副议长
一人
一人
由议员互选,任期二年。
参议员二百七
十四人
主要代表地区,由各行省、各地方分别选出。任
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

区别官 称员额说 明


全院委员会委员长一人全院委员会由全体议员组成,开院时由议员互选
委员长和理事。议长与副议长不在当选之列。
理事一人或
数人




法制股审查委员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为审查各项案件,于每次会期之初,选举各项常
任委员,组成委员会。院内审计股常任委员为1918
年增设。各种常任委员中互选出委员长、理事各一
人。
财政股审查委员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
内务股审查委员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
外交股审查委局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
军事股审查委员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
交通股审查委员会
委员长、理事
各一人
教育股审查委员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
实业股审查委员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
预选股审查委员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
决选股审查委员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
请愿股审查委员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
惩戒股审查委员会委
员长、理事
各一人
院内审计股审查委员
会委员长、理事
各一人
特别委员会委员长
理事
一人
一人
为审查特别事件设置,员额像院议决定,委员由议,
长指定或由互选,以第一名为委员长,次名为理事。
秘书
秘书长一人下分文牍、议事、速记、公报、会计、庶务六科。
警卫长一人受议长指挥,掌办全院警卫事务.


议长
副议长
一人
一人
由议员互选,任期三年。

区别官 称员额说 明


众议员五百九
十六人
主要代表人口,也按行省和地方选出,任期三年,
期满全部重选。
全院委员会委员长
理事
一人
一人或
数人
全院委员会由全体议员组成,开院时由议员互选
委员长与理事。议长与副议长不在当选之列。




法典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预选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决选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外交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内务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财政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军事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教育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实业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交通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请愿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惩戒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院内委员会委员
长、理事







,








各委员会委员长、理事产生办法同参议院。
特别委员会委员长
理事
各一人任务与参生办法同参议院。
秘书
秘书长一人下分议事、速记、文书、会计、庶务五科。
警卫长一人职掌同参议院警卫长。

3.地方立法机关

区别官 称员额说 明


议 长
副议长
省议员
秘 书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1913年成立,为各省立法机关。省议员选举时设选举总
监督一人,由省行政长官兼充。议长由议员互选。省议
会的职权主要有议决权、监督权、建议权三项。常会每
年举行一次,由省行政长官召集。1914年解散各省省议
会。1916年以后有名义上的恢复。联省自治期间,联治
各省都设省议会。


议 长
副议长
县议员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民国初期各省大都设有县议事会,为地方自治机关。
1914年2月3日袁世凯下令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县议事
会均被解散。1919年公布的《县自治法》,规定设县议会,
各省并未实行。联省自治时期,南方各省的“省宪”中对
于县议会都有规定。县议会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财政
权、建议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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