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
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为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消除农民怕政策变的疑虑,鼓励农民积极投资投劳进行农田基本建设,1981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规定耕地承包期要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可以一定8年、10年不变。在1984年1月召开的县委书记会议上,根据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决定,土地承包期15~20年不变。此后几年中相继下发了云办发[1987] 36号、云政发[1988] 168号、云政发[1990] 112号文件,反复强调农户承包的土地要坚持长期稳定,不要轻易改变承包关系,同时对发包方、承包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原则、农业承包合同的签发和管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等都作出了明晰的规定。1995年后,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全省对到期的承包合同,按照“再延长30年”的规定,作了续签、延长工作。许多县印制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书,明确了土地承包年限,受到农民欢迎,对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民心,增加农民对土地的投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重大作用。1997年7月,针对极少数地区推行“两田制”,影响农村土地政策稳定的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云南农村不宜盲目推行“两田制”》的调查报告并发出《通知》,明确指出,云南农村不宜盲目推行“两田制”,对已经实行“两田制”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同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省委、省政府根据《通知》精神,结合云南实际,下发了云办发[1997]43号文件,明确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承包土地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要认真整顿“两田制”;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严格加强对土地承包费的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从而推动了全省土地延包工作的顺利进行。到1997年10月,已有52个县的479个乡镇、48 402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90.88万户农户完成了到期合同的续签、换证工作,分别占全省乡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30.4%和37.2%。到1999年底,全省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将全部结束。
2.继续完善山林承包。实行林业“三定”和“两山”责任制后,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促进了林业的发展。但不少地方没有根据山林承包与土地承包不同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致出现了乱砍滥伐等现象。1987年,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切实加强服务,稳定家庭经营,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见》,指出:经济林、果园和山林的生产经营,技术性强,周期性长,利益关系复杂,承包和管理均需加强。要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可统一规划,分户造林;可入股联营,办合作林场;可分户管理,统一组织修路、采伐、运销等。果木承包一般在10年、20年以上,承包形式可多种多样,可由专业队承包,也可由专业户承包,不宜将集体果园平分到户;对田边地角、房前屋后属集体的零星果树,采取树随地走,分户管理。各地在加强对经济林木的开发管理上,根据不同经济林木的特点,有的采取“统一规划,分户经营,谁种谁有,允许继承”的办法;有的采取以乡、村为单位, “集体统一经营,利益返还农户”的办法;有的采取“山坝结合,带资投劳,入股联营,利益分成”的办法。1991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林业“两山”责任制的通知》,进一步从四个方面完善山林承包:
❶保持“两山”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谁种谁有,谁投入谁得益”的政策不变。
❷强化集体统一管理职能,解决“两山”到户后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重点是建立健全在分户造林的基础上,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按计划采伐、统一加工经销的双层经营体制。同时,搞好定权发证工作,完善承包合同。
❸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搞好多形式、多层次的联营与合作,逐步形成林工商、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体制。
❹加强林业的社会化服务,帮助农民制定营林规划,培训技术,提供种苗、物资和各种信息。1994年,省里又制定了“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与开发和人工活立木进入流通的政策。这些政策的相继出台,对完善全省的山林承包责任制,调动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制止乱占滥用耕地。随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收入的增加,80年代初,全省农村出现一股建房热潮,建房占用耕地较为严重。对此,省委、省政府一方面要求各地加强对保护耕地的宣传,另一方面抽调了2万多名干部组成工作组,到滇西、滇南24个重点县进行检查,使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得到缓解。1984年以后,乡镇企业发展步伐加快,乱占、滥用耕地情况又有所发展。针对这一情况,省委、省政府于1986年8月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像抓计划生育那样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对企业和私人违法占用、买卖承包地等行为,分别作出了8条处理规定。根据文件精神,1986—1988年,全省各级共组织了16万名工作队员,对1982—1986年非农建设用地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97万公顷,查出违法占地案件44万余件,退屋还耕386.67公顷。之后,又于1993年、1995年和1997年对开发区占用耕地、越权批地、耕地摞荒等情况进行了三次全省性的清理,并于1995年实行了逐级保护耕地责任制,于1996年完成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基本上刹住了非农建设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1994年以来,全省保持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4.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在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省委、省政府就提出了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1983年,省委副书记刘树生在全省县委书记会议上指出:我们完善责任制的工作量还很大,还有20%的生产队合同还没有签订;有的地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约有20%~30%的队没有兑现。1988年,省委、省政府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制止部分地区大范围地调整承包地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对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要求过去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必须尽快补签,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或乡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发放,授权各级农经站负责管理。1988年以来,全省逐级建立健全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1996年,省人大颁布了《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完善了依法对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调纠、兑现和档案管理工作。到1997年,全省共签订农业承包合同714.22万份,70%的乡镇和60%的行政村成立了农经站,70%的行政村建立了合同档案,有合同管理人员22 381人,其中专职人员2 87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