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棉花收购
1. 预购。浙江省自1951年起,对棉花实行预购,每年在棉花播种前,由省有关部门下达预购定金额度(一般不超过棉花预购总额的15%),县级棉花经营单位按预购定金额度向当地农业银行贷款,组织各基层供销社收棉站开展棉花预购工作,把棉花生产、收购计划层层落实到各棉花生产单位,签订好预购合同,并根据定金额度和合同数量发放预购定金。在棉花收购时,向棉农收回预购定金,所支付的利息由县级棉花经营单位承担。
2. 统购。1954年9月开始,浙江省实行棉花计划收购,发布了《浙江省1954年棉花计划收购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凡棉农所产棉花,除用以缴纳农业税和自己留用部分外,其余一律按国家计划和价格卖给国家。取缔私商经营原棉,禁止棉花自由买卖。国家加强了对棉花的市场管理,规定棉花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收购和经营;不得以新棉为原料搞商品性土纺土织,也不得以棉纱换棉花或代加工棉纱,不得以棉花搞其他副业或进行运销,并对棉花的交通运输和民间轧花加工业加强了管理。在棉花统购中,还陆续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1) 自留棉政策。1954年开始,浙江省规定自留棉数量掌握在当年棉花产量的5%,以后对留棉数量和办法作过多次调整。1962年,棉花实行包干交售办法,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确定棉花交售基数,超额部分国家同生产大队对半分成。1963年取消包干交售办法,对集中产区按人均0.5—1公斤的标准确定留量,其余全部统购;分散产区定额交售,完成定额交售任务后余下的棉花可以自己留用。1969年,全省统一规定自留棉数量,其余全部统购。
(2) 奖售政策。1961年开始,浙江收购棉花实行奖售政策,奖售的物品和标准每年有所不同。60年代的奖售物品主要有粮食、化肥、布、食糖、卷烟等。1970年开始,每收购50公斤皮棉,奖售化肥35公斤,并实行按省下达植棉计划预拨化肥的办法。为解决棉农的口粮问题,鼓励多种、多售棉花,1978年对计划植棉单位实行“五定一奖”(定棉田面积、定棉花产量、定棉花交售量、定自产粮、定口粮标准,超售奖粮)的办法,每超售1公斤皮棉,奖售原粮1公斤;并提高了棉花奖肥标准,每收购50公斤皮棉奖售化肥(标准氮肥,下同)40公斤。1981年,在棉花奖肥基础上,实行超基数奖粮政策。全省以7万吨棉花收购任务为基数,层层落实到各棉花生产单位,对超基数交售的棉花,每公斤皮棉奖售原粮(稻谷,下同)2公斤;非计划植棉单位和社员自留地生产的棉花,也按此标准奖售粮食。
(3) 超基数加价。1979年开始,国家对棉花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当年全省棉花加价基数为5. 15万吨,对超过基数部分棉花按牌价的30%加价收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补贴,不计入棉花销售成本。1980年发展新棉区,全省计划植棉面积由80千公顷扩大到92.7千公顷,棉花加价基数相应调整为5. 65万吨。1984年起,取消基数,改为凡国家收购的级内棉,统一按60%牌价、40%加价的比例计价收购(即“正四六”比例加价),加价幅度仍为牌价的30%。
(4)换购。浙江从1961年开始实行用布票和其他实物向棉农换购棉花。换购的范围,限于按规定留给社员的自留棉和社员自留地、“十边地”上生产的棉花。1980年以后,换购的棉花只限于计划植棉队社员的自留棉。换购的物品主要是布票,也曾采用过以木材、毛竹、胶鞋等生产、生活资料向棉农换购棉花。1972年棉花实行新的国家标准以后,换购的皮棉等级限于5级以上,每公斤皮棉换布票10市尺(1市尺=1/3米)。
浙江在实行统购的31年(1954—1984年)中,全省共收购棉花182.58万吨,其中1984年收购12. 94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
3. 合同定购 1985年,国家取消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浙江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棉花播种前,各级政府把棉花合同定购数量逐级分解落实到植棉户和生产单位,供销社棉花收购部门与棉农签订定购合同。1986年全省棉花合同定购数增加到8万吨,1987年又增加到8. 35万吨,并允许在不突破全省定购数的前提下,各产棉市、县之间可以调剂定购基数。1988年,实行棉花调拨基数包干办法,确定全省棉花调拨基数7. 5万吨,对产区超基数收购的棉花,由省安排给当地使用,以调动产区政府发展棉花生产的积极性。1989年,根据省内棉花生产、收购的实际情况,全省棉花调拨包干基数减为6万吨。1990年以后这一办法不再实行。1985—1992年,全省通过合同定购共收购棉花42.8万吨,完成定购基数的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