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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 抚恤工作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 抚恤工作

(一) 抚恤工作

1949年天津解放后,民政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优抚条例》对人民解放军中的烈军属,分别进行优待、抚恤和生活补助。实施党的 “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的方针。
1.抚恤补助。抚恤是国家对因战、因公和因病死亡人员的家属进行的精神安慰和物质资助。抚恤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两种。死亡抚恤又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
一次性抚恤。1949年天津解放后,按照国家规定,对于因公牺牲、病故的军、警、政等人员进行牺牲病故抚恤。1950年、1980年国家先后三次颁布有关牺牲病故抚恤条例。这期间,抚恤标准多次提高,直至1986年,抚恤金标准改按本人生前工资计发,烈士按本人40个月工资计发; 因公牺牲按本人20个月工资计发; 病故按本人1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都按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算,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990年7月,天津市政府颁发了《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了现役军人死亡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死亡,按不同等级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伤残抚恤:根据1950年国家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发给伤残抚恤金;符合护理条件的发给护理费。对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发给伤残保健金。已离休、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由发给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发给。各级政府对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本人、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包括已超过18岁但仍在学或残疾无劳动能力的),属于农业户口的,转为非农业户口;从农村择偶的,准于进津落户并转为非农业。此外,在住房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定期抚恤和定期补助。对全市烈军工属在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以群众优待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进行优待和补助。1949年向全市登记的烈军工属发补助粮每人每月5千克以上。1953年将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郊区从1960年也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享受群众优待工分的户,每人每月补助2~4元:不享受优待工分的户,每月一口人补助11~14元。1953年随着革命工作人员实行薪金制,停止对工属的补助。1955年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后,享受政府定期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只限于烈士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残废军人。从1985年1月1日起,国家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实行定期抚恤,直至终身,又称长期抚恤。天津市从1985年开始,参照国家制定的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根据天津市人民的生活水平,逐年调整“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享受定期抚恤的对象病故后,继续发给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据1995年统计,全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共计2 035人,全年支出定期抚恤经费323万元。
2.群众优待。新中国成立后,天津郊县农村本着群众优待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从1953年开始,对无劳力和缺劳力的烈军工属实行群众代耕土地办法,从而使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1955年随着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地方干部、部队军官改为工资制,农村享受代耕的只限烈士和士兵家属。1956年农业合作化普遍开展,多数烈军属在政府资助下加入农业合作社,原享受群众代耕的户,改由生产队给予优待劳动日。1958年农村成立人民公社,实行供给与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为适应这一形势,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即对烈军属(含荣复军人)全家人均工资收入低于社员人均工资收入的户,其差额给予现金优待。同时对烈属的补助按此标准提高10%~30%。1964年对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作了调整,优待标准按高于社员人均用工数的10%左右,优待金逐月分摊,记入优待手册,凭册按时领取。仍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地区,其优待部分折成工分参加分配。“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的群众优待工作受到影响,享受优待的烈军属逐年减少,有些地区甚至取消对烈军属的优待。直至1974年才逐步纠正,恢复原有的群众优待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各郊县对优抚对象采取优待、供给相结合的优待办法。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烈属、孤老荣复军人,由生产队供给口粮、吃菜、烧柴。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了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乡镇人均年收入标准或一个整劳力全年收入的1/3~2/3发给优待金。其资金来源由队(村)办企业利润中提留;无企业的队,由集体提留或按人口、土地均摊负担。1985年针对优待工作中出现的义务兵多的村负担重,义务兵少的村负担轻的现象,采取乡镇统筹优待金办法,使各村优待负担平衡。优待金按上一年度当地乡镇人均收入水平,每年评定一次,年终兑现。1995年全市共优待12 926户,户均优待金额1 242元。与此同时,民政部门利用优抚补助款,扶助经济困难地区的优抚对象发展副业生产,不断增加收入。至1995年大部分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经过扶持生产,摆脱贫困,实现了劳动致富。1987年市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城镇义务兵优待暂行办法》对入伍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的优待作了具体规定:对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按当地乡(镇)一个整劳力年均收入或人均收入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同时对优抚对象在与其他公民同等条件下,在招工、入学、入托、医疗、住房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这一办法从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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