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的处理
初级社的土地仍保持社员私有,但耕地要评产入社、统一经营。评产是按入社时耕地的土质、水利、阳光、经营条件和前一年的土地正常产量,评定入社产量,规定不能低于正常产量的90%,但评定结果一般比这还低。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则根据费工、投资大小和产量变化情况,逐年评定产量或按实收产量确定土地与劳动(工分)的分益比例,土地分益一般占40%—45%,最多不超过50%。对开荒地的处理:私人开垦的公共荒地评产入社或由社在一定时间内付给合理报酬;互助组开垦的荒地,由社偿还工本后归社经营,如土地属私人所有的酌情给予一定补偿后归社所有。山林、果树、鱼塘仍由社员家庭经营。而高级社则规定社员所有土地,包括耕地、鱼塘、山地、坡地、旱地、开荒地等等都无偿转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土地上水利等附属设施和未收成的作物,由社给予适当补偿。城镇居民私有的耕地如自己不耕种可交给社使用,由社给回一定的土地报酬。如本人回乡务农,可吸收入社,或把原来土地或同等数量质量土地给回本人经营。高级社分配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面积5%的自留地给社员家庭经营。社员的宅基地、坟地不入社。对于丧失劳动力的社员,取消土地分红后用公益金维持其生活或暂时保留其土地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