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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国有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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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国有林经营

(一)国有林经营

广东国有林划归国营林场和国营采伐场(局)两个系统经营。国营林场以荒山造林为主体发展起来,属事业单位。国营采伐场(局)以经营原有林为主体,是50年代为完成国家木材任务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企业单位。两者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1. 国营林场。新中国成立初期,建办国营林场的目的主要是在大片国有荒山上迅速营造人工林,并以之为群众造林做出示范。在1950年广东省农林业厅接管原国民党政府留下的曲江等8个林场的基础上,于1952年新建3个国营林场作为办场试点,当年全省国营林场共造林6 104公顷。1954年成立广东省林业厅,召开第一次全省国营林场工作会议,提出办场的目的是消灭荒山,推动群众造林。经营方针是以林为主,发展林业基地。至1957年全省已有国营林场44个,经营面积扩展至38万公顷,职工1 571人。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要求各省在依靠群众造林的同时,积极发展国营林场造林。中共广东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十分重视创办国营林场,组织大批干部下放各地大办国营林场,仅一年国营林场就增到333个,经营面积140万公顷。当年新造林4.8万公顷,抚育幼林4. 25万公顷,首次形成国营林场造林的新高潮。但当时受“左”的影响,一些新办林场对山权地界的确定忽视南方农村特点,把一部分属当地群众集体所有的山林划入国营林场经营,以致此后山林纠纷不断,影响生产生活,经过1959年的调整撤并,国营林场剩218个。此后又经1960年再发展,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冲击,反复变动,直到1976年以后,全省105个国营林场(局)的规模才基本稳定。但是不少国营林场的山林地界仍有争议,林场的经营管理范围没有从法律上确定,纠纷仍然不断。
1981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05个国营林场(局)中,省直管10个,下放给各市管理95个,并全面调查落实国营林场的经营范围。经过近3年的调查、协商,落实了林场的山权地界,并颁发国有土地山林权证书。国营林场(局)的经营范围和管理体制才真正稳定下来。
1952年至1992年,国家共投入国营林场的资金2.8亿元,平均每年投入682万元,同期林场自筹4. 3亿元,平均每年自筹1 048万元。其中1981年至1992年国家投入8 000万元,占总投入的28%,林场同期自筹2亿元,占自筹投入48%。林场自筹能力逐年增强。
1955年提出国营林场“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在整个办场历程中,基本上得到执行落实。到1992年止,全省国营林场共造人工林60. 5万公顷,修林区公路4 860公里,修林道15 255公里,建筑生活生产用房143.4万平方米,建小水电站130座,装机容量34 040千瓦。全省国营林场经营面积52.1万公顷,有林面积32. 4万公顷,林木蓄积量2 400万立方米,毛竹560万根。1973年林场系统开始进行林木主伐,到1992年共生产木材900万立方米。1992年工农业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计为3. 3亿元,全年销售产值3.38亿元。
在贯彻经营方针方面,办场初期,面对大片的宜林荒山,造林任务十分繁重,国家投资又比较稳定,因此国营林场实际上只是造林,没有多少多种经营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以粮为纲”的影响下,许多林场实际上放弃了“以林为主”,转为强调粮食自给。如70年代前期,全省有58个林场放弃了林业生产,劳动力转上毁林开荒种植粮食并宣布粮食自给。改革开放后,国家恢复了对国营林场的粮副食供应和造林经费投入,林场的经营方针得到贯彻落实。
60—70年代后期近20年的历程中,林场强调以用材林为主发展规模经营,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所需材种大量都是杉原木或杉锯材,又提出以杉为主的用材林发展方针,在执行过程中,把许多具有岭南特点的天然阔叶林毁掉改种纯杉木林,许多有经济林的林场经济林失管,毁油桐种杉树,以至造成此后的林种、树种单一,经营项目单一,林场多种经营停滞,经济危困。
1963年起提出建设国家商品材基地,规划东、西、北三江及雷州、阳江儒洞的16片48个总场和林场,作为商品材生产基地进行重点建设。执行以后,雷州半岛的10个国营林场合并扩建为雷州林业局,沿西江12个国营林场合并扩建为西江林业局,都取得十分显著的成效。这两个局至今仍然是广东省国营林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先进典型。1983年,由国家林业部牵头,广东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发展国营林场商品材基地的建设。该项目规划与总体设计包含北江、西江、雷州3片共29个国营林场,新造用材林4. 17万公顷,以及修筑道路,添置设备,并建立木材加工厂和松香厂,效果也不错。
2. 国营采伐场。1992年全省有国营采伐场(局)22个,职工4 272人,经营面积11. 1万公顷,森林活立木蓄积量540万立方米。1950年至1992年共采伐木材1 300万立方米,采伐迹地更新17万公顷。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1992年工业总产值4 578万元,按现行价计算为6 238万元;工业销售产值按现行价计算5 565万元,销售利润1 709万元。国营采伐场早期办场目的完全是为国家生产木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是错误地认为原有林是“天生”林,采伐不计算林价,把获取的利润全部上缴,造成采伐场采完木材后经济陷入困境,采伐迹地更新跟不上,影响到采伐场“青山常在,永续利用”;二是国营采伐场过去实行单一工种、单一经营,造成采伐场在采伐完原有林后,没有多种经营底子,而与之有紧密关连的贮木场、运输队等庞大的森工队伍的生产生活出路没有保证。如怀集国营森工系统有职工2000多人,原来每年生产20万立方米木材,到了80年代后每年生产木材减到6万立方米。木材生产减少后,职工生产生活陷入困顿。改革开放以来,国营采伐场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产业经济,并着力清还采伐迹地更新的欠账,以求采伐场迅速恢复林相,增加后备资源。1980年至1992年采伐迹地更新13万公顷,为办采伐场以来更新17万公顷的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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