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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初级社的试办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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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初级社的试办和发展

(一)初级社的试办和发展

早在1949年和1950年, 广大农村正在发展互助组的时候, 陕北的米脂县就曾先后建立起孙亢渠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杜家石沟农业生产合作社。关中地区三原县新庄村, 1952年3月建立了徐学孝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有眉县横渠由吕芳亭领导于1940年成立的眉扶第一集体农场 (后改名太白集体农庄) 和黄龙县董起堂等8人于1949年成立的小寺庄合作农场。这是全省最早出现的为数不多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据省统计局统计, 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数和入社农户数, 1950年6个, 63户; 1951年9个, 81户; 1952年105个, 705户。这些合作社主要在陕北, 其中多数出现在米脂和绥德两县。后来, 由于土地公有的农业社称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因而把土地入股的农业社称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初级社)。
早期建立的初级社, 一般是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建成的。常年互助组虽然较多地实行了协作劳动,但生产经营还是各家各户的事。随着时间的推移, 共同劳动和分户经营的矛盾逐步显露出来, 初级社就是为了克服这个矛盾而创建的。1953年3月成立的长安县蒲忠智领导的西王莽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还在互助组的时期, 就把组员分散插花的耕地, 通过协商调整而连片集中起来了, 现在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已是客观的必然。初级社的共同特点是: 入社农户的土地都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 并按数量和质量折成股份,农户所有制不变;社员的耕畜和大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 一般也折价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 同时付给一定的报酬 (相当于折旧费), 也有 “私有公用”, 用一次记一次报酬的; 合作社有一定的生产计划以及劳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社员参加合作社的集体劳动, 实行评工记分的办法, 一般是“死分死记”, 即事先评定社员的劳动等级, 然后逐日按等级记劳动工分; 全社实行统一核算, 统一分配; 总收入在交纳税金、扣除生产费管理费和集体提留 (公积金、公益金)之后的社员分配部分, 分别按劳动日数(10个劳动工分为1个劳动日) 和土地股份进行分配, 即劳动报酬和土地报酬; 社员分配总额中, 劳动报酬所占的比例一般高于土地分红,例如劳占6成地占4成,也有对半开或7比3的。这就是说, 初级社已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 但仍然保留土地的个人所有制, 通过分红实现其所有权。所以, 初级社也叫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社。
1952年11月, 在全省第一次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会议上, 省委就作出 “重点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 的部署, 其计划是: 陕北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从1952年冬到1953年, 绥德地区控制在现有108个以内;延安地区除整顿现有的5处外, 每县可视条件再办2处或3处;榆林地区除整顿现有的2处外, 各县可试办1处。关中地区从1952年冬到1953年春, 各专区及长安县直接试办1处, 1953年夏收后各县可试办1处,长安县可再试办1~2处。陕南地区在1953年夏收后, 由各专区试办1~2处。1953年春, 省委又根据党中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发展互助合作的方针, 确定在整顿、巩固、提高互助组的基础上, 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开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试办工作。到这年10年月底, 全省已建立起农业生产合作社264个, 除镇安、柞水两县和太白、黎坪两个中心区外, 每县均有1社, 少数县较多。
分得土地的广大贫苦农民, 通过互助组发展了生产, 希望在自己的土地上进一步发家致富。而我们一些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因而在试办初级社的工作过程中, 有些地方曾一度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倾向, 用“轰”的办法建社, 盲目扩大公共财产。省委及时发现了少数积极分子这种图红火而盲目建社的情况, 于1953年6月要求各地进行纠正。明确指出, “对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业社”, 要“逐个加以详细审查”,“条件尚不具备的, 宁缓勿急”, “如仅系少数积极分子为了图红火, 为领贷款盲目组织起来的, 应耐心教育群众,讲明利害,暂时稳妥地转为互助组”。
1953年7月底8月初, 省委农村工作部根据省委指示召开了全省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座谈会, 总结交流经验。会议提出: “今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坚持有领导有重点的试办”,“只有在生产不断提高, 生活日益改善的基础上, 又有一定的骨干, 才能考虑建社。”后来, 省委于1953年11月批转了省委农工部通过这次会议产生的文件即《关于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具体问题的初步意见》, 使建社试办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 这段时间试办建社的速度比较平稳。1952年全省初级社发展到105个, 参加有705户, 占总农户数的0.02%; 1953年发展到264个, 参加有3 750户, 占总农户数的0.12%, 基本符合农村实际和中央的要求。社的规模, 全省1952年平均每社6.7户, 1953年14.2户, 也比较符合当时农民的愿望和干部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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