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收入
1996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 054.95元,比1978年增加1 940.89元,增长17.02倍,年均递增17.4%; 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3.36倍,年均递增8.5%。1978年全省农民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9%,到1996年则超出全国平均水平6.7%; 在全国所处位次由第21位跃居第12位,前进了9位。与此同时,农民收入来源日趋广泛,农民收入结构趋向 “非农化”。1978年,农民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基本上没有,而到1996年,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所占比重达到18.5%。这种变化表明全省农民的收入结构正在逐渐向农业和非农产业协调并举的方向发展,产业结构日渐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民收入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从而为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奠定坚定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