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政府的重新设立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结合新疆实际,经过试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撤社建乡工作。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在撤社建乡的同时,按照各民族聚居的情况,恢复了公社化时被撤销的16个民族自治乡,并新建26个,统称为民族乡。
各地建乡(镇)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管理范围为基础,一社一乡,也有一社两乡或两乡以上的;在南疆和田、喀什等地人口过多、范围过大设有管理区的公社,则按管理区建乡。乡(镇)名称,均以地方名称确定;民族乡的名称,按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的乡长,由民族乡的主体民族干部担任,其余干部则按比例和实际情况由主体民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担任。
新疆全区建乡(镇)工作于1985年结束,共建乡704个(其中民族乡42个),镇120个(其中新建镇57个)。后又经过陆续调整,至1995年底全区有乡689个,镇159个,村民委员会8 819个(详细情况见表13-1-3)。政社分开后,乡(镇)组建了乡(镇)党委和党的基层组织,原来的公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改称为农工商联合公司、经济联合委员会等经济实体,有的成为半经济实体、半管理性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