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黎族传统伦理思想黎族历史上各种伦理思想及其道德观念的总称。黎族,自称“赛”,因方言又有“侾”、“杞”、“闰”、“美孚”等。其先民为古代骆越的一支。现有1,110,900人(1990年),主要聚居在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海南岛的万宁、屯昌、琼海、澄迈、儋县、定安等县亦有分布。解放前,大部分地区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部分地区仍留有原始公有制残余。黎族传统伦理思想是中国伦理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它在该民族传统文化及社会生活习俗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在黎族神话中已初见端倪。如《洪水的故事》、《螃蟹精》等,均描述远古人类曾遭洪水之劫,只剩下钻进葫芦躲过洪水才幸免于难的一对兄妹,后在神龟、神竹、雷公等撮合下结为夫妻,成为繁衍人类的先祖。它反映了黎族曾有过血亲婚配的史实及其相应的性道德观念。还有母子成婚繁衍人类的说法(如《黥面纹身的来源》)。在黎族先民看来,母子成婚并不存在“乱伦”的问题,相反,繁衍人类,功大无比。《黎母山传说》、《蛇女婿》、《三妹与南蛇》、《尔蔚》等传说故事,往往把雷公、蛇、龙等拟人化,作为真、善、美的化身加以讴歌,认为它们具有善良崇高的本性。在民间广为流传的民歌,按其内容可分为劳动歌、时节歌、情歌等,其中同样蕴含着黎族人民传统的伦理观念。如《犁田歌》、《日头快落山》、《砍山兰》等劳动歌,反映了人民对理想生活的憧憬和对用辛勤劳动换来丰收的喜悦心情;《蜂弄月》、《十二月歌》、《四季歌》等时令歌,反映了人民对某些社会事件、政治措施的认识和态度,表现了他们的理想和为此而奋斗的精神;《三月三山歌》、《𪜼死同年死》、《伸根到土叶浮排》等情歌,有的表达了青年男女之间的热烈追求,真诚的慕恋和离别的思念,有的表达了他们对破坏自由婚姻的恶势力的蔑视和抗议,有的反映了男女情侣之间经猜怨后又重归于好。在实行刀耕火种的部分地区,仍保留着原始公有制残余的“合亩”制度。“合亩”,黎语叫“翁堂沃工”,即大家一起做工的意思。合亩成员由父系血缘关系的农户组成,有的也包括非血缘关系的外来户“龙仔”和“工仔”等。一个合亩多在2~3户至7~8户之间,多达20余户。许多“合亩”亩头与合亩成员一起参加劳动,分配时,除亩头可多分一点外,余皆按户均分,剥削量较轻,残留有原始互助合作的性质。由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兄弟组成,包括亩头在内的成员都是贫苦农民,耕地多属全体所有。收获时依据人口多少按户平分。亲属成员间如有困难,须互相照顾。则较多地留有原始公有制道德观念的残余。在婚姻道德上,实行以氏族外婚制为特点的一夫一妻制,禁止氏族内婚。娶妻时须付相当的聘礼。若因贫穷无力娶妻者,可入赘,但须从妻居。过去还盛行一种“放寮”的社交习俗。男女至13岁左右便与父母分居,分别住进搭在村边或临村山脚下的“兄弟寮房”和“姐妹寮房”。凡未婚青少年或已婚而尚未正式成亲的男女以及年轻寡妇,均可住进寮房。“放寮”时必须遵循严格的道德规范:不能通婚者严禁相串。相串时男女双方可通过对歌来物色对象,只要情投意合,就可有性行为。有了“私生子”也不受歧视,且不会影响女方日后与他人成婚。女子婚前而孕,娶他的丈夫不仅不感到难为情,反而认为是“好兆头”。若女子婚前已有孩子,娶她的男方还须多付聘礼,孩子婚后也自然归男方所有。可见,他们崇尚恋爱自由,性嫉妒意识淡薄。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与发展,夫权观念已日渐抬头。规定妇女离婚或丈夫亡故后,子女必须留在夫家。有些地方甚至规定寡妇须待三年后才能再嫁,这期间“放寮”时所生子女仍归前夫家所有。孩子归属于父亲乃是父权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标志。同时,妇女离婚将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一旦提出离婚,作父母的往往进行规劝、责骂,甚至通过殴打来加以制止。若实在无效时,离婚妇女必须赔偿夫家原来娶她时所付的聘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