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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黄克功逼婚枪杀刘茜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黄克功逼婚枪杀刘茜案

黄克功逼婚枪杀刘茜案

本案发生在1937年10月陕甘宁边区的延安城。黄克功原系延安抗大十五队队长,少年参加红军,长征至陕北。被害人刘茜系太原进步学生,冒险冲破封锁线,到延安抗大十五队学习。黄与刘经短期接触后,有了一定感情,渐涉恋爱。后刘转入陕北公学后,俩人开始疏远。刘茜对黄克功一味纠缠,渐生反感,屡次批评劝说无效,表示拒绝同黄克功结婚。黄克功以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于是萌发杀害刘茜的意念。1937年10月5日夜,黄携带手枪,找刘茜谈话,当刘明确表示拒绝同黄结婚时,黄掏枪连击二枪将刘茜杀害于延水畔之沙滩上。案发后,有的干部以黄克功对革命贡献大,请求赦免。黄本人亦自持有功,写信给毛泽东和审判长雷经天,请求从轻处罚。但边区高等法院在院长董必武的主持下,顶住各种压力,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地审理了此案。同年10月11日,在被害人所在的单位——陕北公学大礼堂,召开公审大会。抗大政治部胡耀邦等为公诉人。边区高等法院雷经天任审判长,经过审理,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不讳,当庭宣判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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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功逼婚枪杀刘茜案

黄克功逼婚枪杀刘茜案

抗日战争初期,延安发生了一件轰动全边区的逼婚凶杀案。被告人黄克功,男,江西南康人,26岁。少年时参加红军,长征到陕北,原任抗日军政大学某队队长。被害人刘茜,女,山西定襄人,16岁,原在太原读书,“七七”事变后,离家来到延安,先人抗大后转入陕北公学学习。在抗大时,黄刘二人接触较多,感情尚好,渐涉恋爱。刘茜转入陕北公学后,开始与黄疏远,但黄仍追逐不已,并要求与刘结婚,被刘拒绝。黄便怀恨在心,逐有杀刘的念头。1937年10月5日晚,黄携手枪找刘到延河边谈话,再次要求与刘结婚,当刘拒绝其求婚时,黄对刘连开两枪,当即夺去了这位少女的生命。此案很快被保安处侦破,将凶手交与边区高等法院进行审判,以刑庭庭长雷经天担任本案审判长。经过认真调查讯问,认为本案是因逼婚未遂而故意杀人,公然破坏红军铁的纪律和政府法律,决定判处死刑。被告先以“资格老功劳大”为理由,上书中央军委要求减免其刑。此案经边区政府核准后,立即报告中央。在毛泽东主持下召开会议,经过慎重讨论,最后批准边区高等法院对黄克功处以极刑的判决,并由毛泽东于10月10日写了《致雷经天》的复信。复信首先肯定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党中央的同志都为之惋惜。接着严肃指出: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处他以极刑。同时还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从而说明,共产党员、革命干部只能成为严格守法的模范,绝无高居法律之上或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这封复信果断地摈弃了苏区法律中对有功绩者犯罪得减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因此,在1940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8条规定:“共产党有犯法者,从重治罪。”此案核准后,边区高等法院于10月11日在陕北公学召开宣判大会,审判长除宣判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外,并宣读了毛泽东的复信。宣判结束后,张闻天向到会群众讲话,说明应该怎样正确处理恋爱婚姻与革命的关系问题。通过这一典型案例,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了一次生动而深刻的革命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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