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世澄等结伙打劫案
该案发生在明朝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鲍世澄系直隶常州府江阴县人,同年七月二十六日,伙同丘三郎、翁祥、王云、王义等前往打劫官吏赵殷家财物。其中,鲍世澄分得白布衫、麻布裤、丝袄各一领、绵布褶二领、金冠髻一个、金环一双、金二钱六分、银四钱。同年八月初五日,被盗赵殷家呈告县衙,县里派遣差役将翁祥、王云、王义等犯稽捕。此后,又将在逃的鲍世澄捉拿归案。县府开庭审理,以“强盗得财”罪,判处鲍世澄、丘三郎、翁祥、王云、王义等人斩刑监候。并且上报朝廷,请求会审。会审大臣经议认为:原审符合案情,量刑基本恰当,遂上报皇帝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