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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共同诉讼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共同诉讼

❶在我国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是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是,有时情况比较复杂,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甚至双方都在二人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所有这些人的纠纷合并为一个诉讼进行审理,就形成了共同诉讼。在理论上,原告是两个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是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与被告都是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原告或被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按照不同的标准又可分为:一般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法律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的,称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一般共同诉讼(或曰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就其实质而言,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形式,即诉的主体合并,它与诉的客体合并不同。诉的客体合并是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出几个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引起诉的合并审理;被告提起反诉引起诉的合并审理都有所不同。共同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合并审理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审理,节省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时间和费用,还可防止人民法院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
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不服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服同样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加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❸在法国,诉讼是由几个利害相同的人提起,或是针对几个利害相同的人提起的情况下,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对有关自己的问题享有并承担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被告是多数人并因同一案件被传唤的情况下,当其中有一人以上不出庭时,如果判决是可以上诉的,或者不出庭者本人受到传唤,这时,对全体被告来说,判决被认为是缺席判决。如果判决是不得上诉的而不出庭的当事人本人并没有受到传唤,则应再次对不出庭的当事人作出传唤。在发出新的传票后,只要被告中有一人出庭,或者有一名被告已经受到第一次传票或第二次传票的传唤,那么,对于全体被告来讲,判决都被认为是对席判决。在相反的情况下,则作出缺席判决。发出第一次传票或第二次传票以后,在期限截止之前,法官不得作出裁决。除有要求法官对某些被告作出单独裁决的情况外,法官应以同一份判决书对全体被告作出判决。在对多数当事人作出互相关联或不可分割的判决的情况下,如果只对一方作了通知,从此时起,计算逾期不得上告的期限,只适用于被通知的一方。若一项判决是互相关联的或不可分割的,并有利于多数当事人时,各当事人有权从通知其中一方时起计算这种期限。在有多数互相关联或不可分割的当事人时,其中一名当事人提出上告,就保全了其他当事人的上告权,法院可以自动地命令将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牵连在案。在有多数不可分割的当事人的情况下,虽然其他当事人并没有共同参加上告,但只要其中一名当事人提出上告,对其他当事人也产生效力;针对其中一名当事人提出的上告,只有在所有其他当事人均被传唤上告时,才能被接受。除上述各种情况外,在共同诉讼中,由其中一人或针对其中一人所完成的诉讼行为,并不对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法律后果。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在诉讼理论上,原告为二人以上的 (即共同原告),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即共同被告),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 双方当事人均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形式之一,属诉的主体合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构成共同诉讼的条件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法和普遍的共同诉讼 (参见“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诉的合并审理,简化程序,节省耗费,避免在同一或同类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共同诉讼

原告一方、被告一方或者原、被告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前者指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如房屋共有人甲乙二人共同起诉要求丁返还房屋;后者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如甲乙二人因电视机质量不合格分别向出售电视机的某商店提起诉讼,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2人以上的民事诉讼。原告为2人以上的,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 被告为2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 原告和被告均为2人以上的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其中原告方的当事人称为共同原告,被告方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共同诉讼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据此,可把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遍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共同是构成共同诉讼的必备条件。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共同即是指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包括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义务。诉讼标的共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❶对共有财产的争议。
❷对合伙组织的诉讼,包括对合伙组织起诉和合伙组织对他人起诉两种。合伙组织成员不多时,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对待。合伙组织成员较多时,应作为其他组织对待。人数不多时,全体成员应参加诉讼。人数众多时,合伙组织应派代表参加诉讼,代表人的代表权经全体人员确认,其行为对全体成员有效。
❸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由于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是不可分之债,全体债权人或债务人应一同参加诉讼。
❹因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❺共同继承的诉讼。因共同继承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全体继承人应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活动,称为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58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判决。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民事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实施必须注意:
❶共同被告必须在一个法院辖区内。
❷人民法院必须考虑是否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程序。如果几个诉讼的审理程序不同,则不应合并审理。
❸合并审理必须符合法定目的即是否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判决。这种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无共同权利和义务,其中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 民事诉讼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 ☛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一方或双方均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形式。

☚ 司法认知   共同原告 ☛

共同诉讼

原告或被告有二人以上,或者原告和被告均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的形成有两种情况:有的一开始就是共同诉讼;有的是在诉讼中形成的。后者如诉讼提起后发现该诉讼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正确审判,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审理解决。追加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追加的当事人人数,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共同诉讼中,二人以上的原告或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每一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不约束其他共同诉讼人,但这一独立行为有时可能对其余共同诉讼人引起一定的后果。例如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共同诉讼中,法院宣判后,被判决败诉一方的大多数人未声明不服,只有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仍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经过审理,也可能废弃原来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的判决。

共同诉讼

原告或被告有二人以上,或原告和被告均为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作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可以分为: 积极的共同诉讼,消极的共同诉讼,混合的共同诉讼。当几个原告人向同一被告提出诉讼请求时,称做积极的共同诉讼;当一个原告人向几个被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时,称做消极的共同诉讼; 当几个原告人向几个被告人提出诉讼时,称做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还可以分为: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诉讼的标的是共同的,不允许分案进行管理,称做必要的共同诉讼; 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做一般的共同诉讼。前者如几个继承人因继承一份遗产而提起的诉讼; 后者如同一房产管理部门,对几个住户提出追索房租的诉讼,当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时,即为一般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形式有两种情况:有的一开始就是共同诉讼; 有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后者如诉讼提起后,发现该诉讼涉及到第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正确审判,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主动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审理解决。共同诉讼中,二人以上的原告或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每一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不约束其他共同诉讼人,但这一独立的行为有可能对其余共同诉讼人引起一定的后果。例如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共同诉讼中,法院宣判后,被判决败诉一方的大多数人未声明不服,只有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仍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经过审理,也可能废弃原来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的判决。共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合并审理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加快案件的审理,节省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加人的时间和开支,并防止人民法院在同类问题上可能作出相互抵触的判决,以减少或避免错案。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有二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均有二人以上的诉讼。或在诉讼提起时发生,或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共同诉讼中二人以上的原告或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共同诉讼人中一个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不起约束作用,但是可能对其他人引起一定的后果。如案件宣判后,一个被告上诉,共同诉讼的其他被告不上诉,经上诉审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可能改变原审法院对所有共同诉讼人的判决。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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