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宪法
1949年8月18日经国民议会通过,8月20日正式生效。 1972年和1983年曾作过两次较大修改,1989年以来进行了重大修改。共十章七十八条。它规定: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社会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是社会的领导力量。 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和人民代表机关,地方议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部长会议是国家最高管理机关。审判权由各级法院行使。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 宪法的修改,须召开国民议会会议,并征得2/3以上国民议会代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