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
我国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强迫他们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的制度。 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劳动改造犯人法律化。实施劳动改造的机关有:(1)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犯人。对他们实行严格管制和警戒。在严格管制的原则下,分别犯人的不同情况,施行强迫的劳动和教育。(2)劳动改造管教队。 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犯罪分子。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建设工程等生产劳动,同时对不同性质的犯人,分别地、有重点地进行政治教育。 (3)少年管教队。 管教未满18岁的少年犯。 对他们著重进行政治教育、基本文化和生产技术教育,并在照顾他们生理发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轻微劳动。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方针是“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既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强迫劳动,同时又进行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促使罪犯改恶从善,尽快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