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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803Marbury V.Madison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此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的裁决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联邦党领袖亚当斯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竞选连任遭到失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虽然在总统竞选中遭到失败,但仍然想控制司法机构,作为贯彻联邦主义,加强联邦权力的工具。亚当斯离任前夕任命威廉·马布里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还任命了其他联邦法官。任命已被联邦党控制的参议院所确认,任命状已由总统签署,但即将离任的国务卿马歇尔,一时粗心大意,未将任命状交给马布里,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出于党派利益的考虑,拒不交出委任状,对马布里的任命行将落空,马布里于是根据1789年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颁发训令,责成他们履行其法律职责的规定,提出起诉,要求最高法院以命令强制麦迪逊将委任状交给他。首席法官马歇尔起草的判词一边说马布里有权获得任命状,另一边又说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在宪法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司法条例中的上述规定扩大了初审管辖权,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国会的法令应该服从根本法,因此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是违宪的、无效的。这一判例于是创立了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审查立法机构的法令的先例,使最高法院获得了司法审查权。美国法学家弗里斯特·麦克唐纳在他所著的《美国宪法史》一书评述这一判例时指出:司法条例第十三条并不是规定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而是为其行使宪法中规定的管辖权规定具体的司法手段。马歇尔之所以作出上述解释的真正意图在于使最高法院这样一个相对独立、运用灵活、具有权威的机构在“三权分立”和联邦权力与各州权力的相互关系中发挥制约与平衡和调节作用,以巩固和加强联邦主义。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803Marburly V. Madison

1800年,坚持要建立强力联邦政府的美国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在总统选举时落选,主张加强州政权的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为使联邦党能控制司法机构以牵制国会和行政,在亚当斯总统下台前夕改任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并且在亚当斯任职的最后一夜,任命了一批联邦党人担任联邦法官。由于行事匆忙,有17名亚当斯任命的联邦法官在得到国会批准却未得以正式委任的情况下,亚当斯的职务就被杰斐逊代替了。马布里就是未接到委任状的新任命的歌伦比亚特区的法官之一。杰斐逊上台后,指使新任国务卿麦迪逊不给马布里等人颁发委任状,以削弱联邦党人对司法权的控制。马布里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与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得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规定,控诉麦迪逊,要求联邦最高法院下达令状,强制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便上任。马歇尔在宣布最高法院的裁决时提出:联邦宪法在规定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方面,并未把向行政官员颁发令状包括存内。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最高法院究竟应当尊从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还是应当遵从联邦宪法?马歇尔认为:“极为明显而不容置辩的一个结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而判定何者符合宪法,显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据此,他宣布:由于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超出了联邦宪法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因此是违宪无效的。此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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