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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马宪义与何阎氏母女争夺遗产继承权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马宪义与何阎氏母女争夺遗产继承权案

马宪义与何阎氏母女争夺遗产继承权案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1949年1月受理一件非讼案件,经调查认定却是一件侵害母女继承权的案件。原房屋所有人马希圣于1948年6月死亡。生前已与何阎氏同居多年,并生有两个女孩。马希圣的侄子马宪义在他叔父死后,将何阎氏母女三人赶出,竟以他个人名义将马希圣的房产出卖,来法院请求确认其所为之出卖契约有效。其理由是,马希圣的财产是由其父弟兄三人出资,由马希圣经营买卖赚钱购置的,按关里老家的习惯,没有分家的财产就是家族共有的财产,因此马宪义有权继承并处理马希圣的遗产。经法院查证:
❶三个证人(都是马希圣的老朋友)一致证明,马宪义之父已死40多年,马希圣的财产全是其兄死后,由他本人赚钱购置的,并且一直由马希圣管理。马宪义在马希圣生前从未提出过异议。
❷马宪义是马希圣的侄子,依照《哈尔滨市处理继承办法草案》的规定,他没有继承权。至于说几十年前在关里老家没有分家,因而马希圣在东北所置财产就是共有财产,法院认为这是一种封建习惯,当然不得继续适用。
❸何阎氏母女三人,本是马希圣的合法继承人,马宪义却无理将母女三人赶出,强行接管马希圣的全部房产及执照,并擅自出卖,这是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受到严厉批评。最后法院裁定:本案房屋买卖契约无效;马宪义要求作为马希圣遗产的管理人,以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能准许(两个孩子也不同意);马希圣的遗产全部由何阎氏及其两个女孩继承。这一裁定,正确维护了孤寡母女的合法权益。

☚ 哈尔滨市处理继承办法草案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对侵害妇女各罪的规定 ☛
000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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