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马克思致恩格斯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马克思致恩格斯》写于1860年4月24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柏林《国民报》编辑弗·察贝尔在该报两篇社论里,公开地诽谤、诬蔑马克思并攻击共产主义同盟。为维护正在形成的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委托律师维贝尔提起诉讼。但普鲁士王国柏林市法院检察官,根据1851年4月14日刑法典施行法规第十六条,以此案不具备使其有理由进行干涉的公共利益,而驳回起诉书。在提出上诉期间,马克思写了这封信指出,根据普鲁士的法律,提起刑事诉讼须经王国检察机关批准——且不说这种批准根据什么。并预见到普鲁士政府将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要求尽可能地诽谤无产阶级革命家。 《马克思致恩格斯》写于1860年9月1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信中指出,这种普鲁士的法学真是妙极了。为了得到从实质上进行诉讼的“官僚的许可”,要通过五级的预先审理。这种事情只有在普鲁士这个“文明国家”里才会发生。 《马克思致恩格斯》写于1862年10月29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马克思谈及南北战争中美国联邦政府的新税制和一系列具有民主主义性质的新措施,着重评价林肯政府1862年9月22日颁布的初步解放黑奴宣言。这个宣言宣布,参加叛乱的南方黑奴从1861年1月1日起成为自由人,赋予他们服兵役的权利。但是,他们没有得到土地,仍然受原来的奴隶主的残酷剥削和野蛮的种族歧视。马克思指出,林肯法案虽然象是一个律师向对方律师提出的经过慎重考虑并附有但书的条件,但这并不降低这些法案的历史意义,南部人对林肯法案的狂势正好说明了它的重要性。 《马克思致恩格斯》写于1863年1月2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信中评述拉萨尔写的《现在怎么办?再论宪法的实质的讲话》小册子。拉萨尔以一切时代、特别是当代最伟大的政治家自居,吹嘘自己发现了一个伟大理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而真正的宪法取决于现实的“力量对比”等等。当德国正需要制定统一的新宪法时,拉萨尔鼓吹不要成文宪法而要所谓的“不成文宪法”,自然博得普鲁士反动政府的青睐,俾斯麦也成为“他的”理论的信徒。正是按照这种理论,俾斯麦政府更加专横,极力贬低议会作用,反对立宪。由此可见,拉萨尔的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在实践中是十分有害的。 《马克思致恩格斯》写于1865年1月30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在这封信里,马克思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在1791年6月14日法国资产阶级的制宪会议上,一方面高喊自由和人权的口号,另一方面又通过禁止工人组织团体的法案即到沙白里哀法案,采取非常严厉的手段(例如剥夺公民权一年),惩罚各种各样的工人联合会。他们借口这是“恢复行会”,同宪法的自由和“人权”相抵触。于是,按1789年的议会精神来说是符合宪法的一切东西,现在却被看作是应当送上断头台的罪行。这个议会的一切反对工人的法律却依然有效。这充分说明,资产阶级所通过的法令矛头是指向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而且自相矛盾。普鲁士1860年的反联合法正是步法国1791年6月14日制宪会议的后尘。马克思在1867年发表的《资本论》中,对这个问题作了更充分的论述。 《马克思致恩格斯》写于1870年5月11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这封信介绍古代克尔特人的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如,关于检验贞节的原则;男女双方在婚姻纠纷中获得赔偿的条件;妻子可提出离婚的理由等。这些粗野的婚姻习俗虽然看来似乎可笑,但却是按法律规范的三段论构成的,可供研究古代婚姻制度参考。 《马克思致恩格斯》写于1881年8月3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马克思认为,在罗马法里,家庭等于奴隶。马克思这一命题,后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作了详细说明:“‘家庭’这个词,起初并不是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相结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69页)。马克思还指出,法国刑法典作为罗马法的残余,把那些通常属于违警法庭审理的轻微犯罪行为转交给陪审法庭审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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