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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香港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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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香港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

香港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

在我国的南海边上,珠江人海口的东侧,有一方热土,人们习惯地称之为 “香港”,她如同镶嵌在南海边上的一颗明珠,熠熠生辉,引人注目。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总面积为1076平方公里,其中香港岛面积79.77平方公里。九龙面积11.7平方公里,新界面积984.53平方公里。据1992年底统计,香港总人口为590万。自1841年以来的150多年中这片土地的上空竟飘扬着大不列颠的米字旗。
香港地区在英国占领之前,本属中国广东新安县 (后改为宝安县,今深圳市)管理。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42年签订 《南京条约》,永久割让香港岛。1856年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1860年英国迫使清政府缔结 《北京条约》,永久割让九龙半岛尖端。1898年英国又乘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之机,强迫清政府签订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行租借九龙半岛大片土地以及附近200多个岛屿 (后统称新界),租期99年,1997年6月30日期满。中国人民一直反对上述三个不平等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63年,我国政府首次公开了对香港问题的态度。在3月8日的 《人民日报》 社论 《评美国共产党的声明》 中明确指出: “香港、澳门这类问题,属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我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一贯立场是: “我们一贯主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 “中国人民并不需要在香港、澳门问题上显示武力,来证明自己反对帝国主义的勇气和坚定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祖国统一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三大任务而奋斗。邓小平提出按照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解决台湾和香港问题的构想。同时,随着1997年的日益临近,英国方面不断试探中国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在这种情况下,解决香港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英两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谈判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至1983年6月,双方主要就原则和程序问题进行会谈。第二阶段从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两国政府代表团就其实质性问题进行了22轮会谈。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晤了撒切尔夫人。此前,中国总理同她举行了会谈。中国领导人正式通知英方,中国政府决定在1997年收回整个香港地区。同时阐明中国收回香港后将采取特殊政策,包括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香港当地中国人管理,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等等。撒切尔夫人则坚持三个不平等条约仍然有效,提出如果中国同意英国1997年后继续管理香港,英国可以考虑中国提出的主权要求。针对撒切尔夫人的言论,邓小平在同她会见时做了重要谈话,通过这次谈话,双方同意通过外交途径就解决香港问题进行商谈。此后的半年里,由于英方在香港主权问题上立场不变,双方的磋商没有进展。1983年3月,撒切尔夫人写信给中国总理,作出了她准备在某个阶段向英国议会建议使整个香港主权回归中国的保证。4月,中国总理复信表示,中国政府同意尽快举行正式谈判。
1983年7月12日至13日,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团举行第一轮会谈。由于英方仍然是坚持1997年后英国继续管制香港,直至第四轮会谈毫无进展。1983年9月邓小平会见访华的英国前首相希思时说,英国想用主权来换治权是行不通的,劝告英方改变态度,以免出现到1984年9月中国不得不单方面公布解决香港问题方针政策的局面。10月英国首相来信提出,双方可在中国建议的基础上探讨香港的持久性安排。第五、第六轮会谈中,英方确认不再坚持英国管制,也不谋求任何形式的共管,并理解中国的计划是建立在1997年后整个香港的主权和管制权应该归还中国这一前提的基础上。至此,中英会谈的主要障碍开始排除。
从1983年12月第七轮会谈起,谈判纳入了以中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基础进行讨论的轨道。根据中国政府的基本方针政策,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中央人民政府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派驻部队,负责其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由当地人组成,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可担任顾问或政府一些部门中最高至副司级的职务。虽然英方明确承诺过不再提出任何与中国主权原则相冲突的建议,但在讨论中仍不时提出许多与其承诺相违背的主张。例如,英方一再以最大程度的自治来修改中方主张的 “高度自治” 的内涵,反对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 英方一再要求中方承诺不在香港驻军,企图限制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并要求在香港派驻性质不同于其他国家驻港总领事的 “英国专员” 代表机构,试图将未来香港特区变成一个英联邦成员或准成员; 英方还提出持有香港身份证的海外官员可以担任 “公务员系统中直至最高层官员”,并要求中方承诺在1997年后原封不动地继承香港政府的结构以及过渡时期英方可能做出的改变,等等。英方上述主张的实质是要把未来香港变成英国能够影响的某种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直接抵触中国主权原则。中方理所当然地坚决反对,未予采纳。
从1984年4月第12轮会谈后,双方转入讨论过渡时期香港的安排和有关政权移交的事项。
在香港设立联合机构问题是谈判中遇到的最困难问题之一。中方提出了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和有关政权交接的基本设想,建议在香港设立常设性中英联合小组,其任务是协调中英协议的执行,商谈有关实现政权顺利移交的具体措施。对此英方坚决反对,强调不要正式确定1997年前为 “过渡时期”,不应建立任何常设机构,以免造成中英 “共管” 的印象。1984年4月英外交大臣杰弗里·豪访华,邓小平会见他时说,在过渡时期内有很多事情要做,没有一个机构怎么行? 表示可以考虑这个小组设在香港,而轮流在香港、北京、伦敦开会。豪表示同意双方在此基础上讨论。但此后3个多月的会谈中,英方仍反对在香港设立联合小组,使谈判陷入僵局。7月英外交大臣再次访华,中方表示如英方同意设立联合小组并以香港为常驻地,该小组进驻香港的时间以及1997年后是否继续存在一段时间都可以商量。最后双方商定,设立联合联络小组,小组于1989年7月1日进驻香港,2000年1月1日撒销。
中英通过谈判确定,中国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点在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的表述,英方不接受中方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提法,先后提出的草案都具有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的含意,中方坚决不能接受。最后双方达成 《联合声明》,采用以下表述方式,即中国政府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英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样就解决了主权归属问题的表述。
此后,双方代表团举行了三轮会谈。1984年9月18日双方就全部问题达成协议,并于9月26日草签了中英 《联合声明》 和三个附件。至此,为时两年的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圆满结束。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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